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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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728/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728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1年8月22日下午12時23分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爆竊罪,被判罪名成立。 2.案情指出在2009年11月13日下午時份,受害人發現他在將軍澳馬游塘村49號2字樓居所被人搜掠,不少物品,包括金幣、手錶、數碼相機、現金港幣$5,000元、銀幣、金鏈、戒指和一些金器,約值三萬一千多元被偷去。該居所的天台門鎖被人損毀。 3.警員到達現場找到一些不屬於受害人的衣物。警方在衣物中找到一些DNA,而這些DNA資料和被告的DNA吻合。被告在2010年9月14日被捕。 4.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在2009年11月2日偷渡來港。被告到涉案居所的天台,損毀天台的門鎖潛入該居所,他順便更換了衣服。被告搜掠一番,偷取了一些現金和涉案失物。被告承認警方所搜到的衣物是屬於他的。警方發現被告身上所找到的鑽石戒指是屬於受害人的。被告亦進一步承認,這一枚鑽石戒指是在這次爆竊中所得的財物。 求情理由 5.被告在2010年3月22日因為另一宗案件DCCC 173/2010被判入獄53個月。這宗案件涉及三項爆竊及一項非法入境罪。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基於整體量刑原則判刑。被告除了認罪外,並沒有其他求情理由。 判刑 6.被告在2009年11月2日偷渡來港,之後便很快地干犯DCCC 173/2010中的第一項爆竊罪。本案的爆竊罪是該案件的第一項和第二項爆竊案當中發生的。本案因為被告的DNA而破案。被告有十項定罪,有四項是非法入境罪,三項是相同的控罪。本席認為被告屢次偷渡來港犯案,亦差不多立刻犯案,這是加重刑罰的原因。但本席需要考慮整體量刑原則,亦需要考慮被告在DCCC 173/2010的判刑。該案的游法官就兩項爆竊罪以4年作為刑期起點,亦把所有爆竊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就本案而言,本席亦以4年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32個月。 7.本席並不認同犯罪者干犯越多罪行,反而得到更多刑期扣減的處理方法。但法庭亦需考慮判刑的一致性。因此,本席無奈地亦因整體判刑原則,及法庭在DCCC 173/2010的處理手法,而頒令本案32個月的刑期,與被告在DCCC 173/2010的刑期同期執行。即是基本上,被告並沒有因為本案而使刑期加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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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