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煥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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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21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210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0年12月08日上午10時48分
控罪: [1] 及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兩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在2010年9月6日,警員在柴灣興民邨興民商場的電梯大堂看見被告行跡可疑。警員截查被告,並在被告身上找到一個透明膠袋裝有28.08克混合劑,內含11.45克海洛英鹽酸鹽,另外一個透明膠袋則裝有200片片劑,內含2.61克咪達唑侖。被告身上有現金$2,091多元。被告在警誡下聲稱那些毒品是他自用的。 3.警員押解被告返回被告在興民邨民澤樓28樓的住所。警員在被告的睡房內找到一個膠盒,內有13粒膠紙包裝的毒品、兩個電子磅、221個不同大小的膠袋、一雙剪刀和一個夾。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所搜獲的毒品是他自用的。政府化驗師確認在被告單位所搜到的毒品是5.47克混合劑,內含2.23克海洛英鹽酸鹽。而在街上所搜到的份量亦誠如前述所言。涉案的海洛英市價總共約為三萬一千四百多元,而咪達唑侖則約值一萬一千四百元。 求情理由 4.被告自從在1996年犯案之後,已經有一段長時間沒有干犯刑事罪行。辯方律師聲稱被告有悔改之心,亦呈上一封神父所撰寫的英文求情信。辯方律師聲稱這是被告第一次犯毒。 判刑 5.被告現年62歲,已婚,妻子和4歲的女兒現在在內地居住。被告總共有十四次定罪紀錄,而其中三項涉及毒品。被告並沒有販毒的定罪紀錄,而本席亦不會因為被告的前科而加重他的刑罰。被告在被捕時沒有工作,身上有二千多元現金。涉案的毒品市價總值約為四萬二千八百多元,可算是價值不菲。被告最實質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這使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實際上,被告人贓並獲,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 6.根據上訴庭的判刑指引,涉及10克至50克海洛英的起點是5至8年。第一項控罪涉及11.45克海洛英鹽酸鹽和2.61克咪達唑侖,這兩種毒品本席考慮到以數種毒品的綜合判刑方法,而以第一項控罪的主要毒品為判刑的重心。因此,本席以5年作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40個月。 7.第二項控罪涉及2.23克海洛英鹽酸鹽。本席以兩年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16個月。本席亦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亦打算對被告從輕發落,因此,頒令第二項判刑和第一項判刑同期執行。即是說就這兩項控罪,被告總共入獄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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