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淼發

Case No.DCCC 1299/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Jan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299/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2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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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淼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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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1年1月24日上午11時0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陳瑞德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崔律師事務所律師崔龍生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普通襲擊(Common ass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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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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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方原本打算把本案與DCCC 1113/2010合併處理,但本案只涉及被告一項普通襲擊罪,本席不批准控方就兩案合併處理的申請。現在被告承認一項普通襲擊罪。本席在今年1月3日索取勞教所和教導所報告。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2.2010年3月21日午夜時分,22歲姓周女子,即控方第一證人,被告和一伙朋友一起到達屯門青山灣,其中有兩個在逃人士把控方第一證人的手袋棄掉在草叢之中,被告在幫控方第一證人尋回手袋時被鐵絲網弄傷,因此要到醫院治療。兩名在逃人士怪責控方第一證人令到被告受傷,他們逼控方第一證人食沙,並用燃著的煙頭灼燒控方第一證人的大腿。

3.2010年3月21日早上2時,控方第一證人、三名在逃人士在屯門海皇路海皇路花園聚集。被告在接受治療之後和他們相會。被告怪責控方第一證人令他受傷。被告和另外三名在逃人士拳打腳踢毆打控方第一證人的背部、腿部和私處差不多一小時,接著他們便離開。

4.被告返回他的居所,而控方第一證人因為不敢離開這群人而繼續跟著他們。2010年3月22日警方因為另一宗投訴而發現控方第一證人的傷勢。

5.被告在3月25日被捕。警誡下被告承認他曾經毆打控方第一證人。他用手踭打控方第一證人的背部,而其他人則拳打腳踢控方第一證人大約二十分鐘左右。

求情理由

6.辯方律師聲稱受害人在案發的前後亦曾經被人毆打,因此受害人在相片上所顯示的傷勢和本案並沒有直接的關係。不過被告知道共犯的原則。被告曾經協助受害人找回銀包。他在還押期間亦很合作。被告願意承擔和改過自新,希望以短期入獄形式,甚至以緩刑的方式受罰。

判刑

7.被告現年二十歲左右,中一程度,但15歲時已經開始犯案。他有六項定罪,當中在2010年他因為普通毆打罪而被判入獄100天。被告亦曾經吸食毒品和濫藥。被告似乎未能夠因為感化令、勞教中心而更生,不知悔改,亦曾經嘗試過監獄的懲罰。被告承認毆打女受害人,他的同黨亦慣常使用暴力。教導所報告認為被告需要長時間的監管,因此建議被告進入教導所。值得一提的是被告在2010年3月12日離開沙咀勞教中心,但不出十日便干犯今次的罪行,聯同其他人把二十歲多的女受害人虐待和毆打。本席接納辯方所言,由於受害人在稍後時間再被其他人毒打,相片冊所顯示受害人的傷勢的照片,並不能亦不可能純然反映被告和其他同黨在3月21日毆打受害人所造成的傷勢,否則的話,被告便會面對更加嚴重的控罪。

8.但本案案情已經透露,因為一些小事,受害人首先被逼食沙和被煙頭灼傷,期後再被被告人和三名在逃人士拳打腳踢一小時左右。這些都可見被告和他的同黨的獸性和殘暴,理應被嚴懲。但由於教導所報告的建議和法庭在判刑時需要考慮到年青人的更生機會,本席依循建議判被告入教導所。本席亦希望已經差不多二十一歲之年的被告真正能夠痛定思痛,不要再浪費青春,能夠改邪歸正,做一個對家庭,對社會有承擔的人。本席亦考慮到被告在同年9月因為盜竊罪的緩刑令,由於本案是發生在盜竊定罪之前,因此本席不會就這後期的緩刑令作出作何更改或變動。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