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景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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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88/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388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3項控罪罪名成立。 被告的背景 2.他現年38歲,單身。在15歲時,父母離異,各已嫁娶。只留下他與弟弟居住在拘捕的單位內。2000年起開始認識壞朋友。求情信中,被告已深感後悔。 刑事紀錄 3.被告自2001年起有16次定罪紀錄,當中有5次偷竊定罪紀錄。 案情 4.被告在旺角花園街及百祥大廈三處地方拆去及偷去三扇金屬閘。被告曾經向回收商以$330出售一道閘。 5.同意案情指出:-
6.從PW1及PW2的證供,三座大廈都有民居,該三個金屬閘作為保安及防盜之用,因此被告的行為令該住宅大廈居民帶來不便及損失,大閘需要重裝。 7.PW2指控罪 (2),(3) 的百祥大廈二樓用作商業用途,樓上是民居,雖然百祥大廈是商住兩用,不過仍然以住宅為主。只有二樓用作商業用途。 判刑 8.因此被告所干犯3項入屋犯法罪都涉及住宅大廈。根據HKSAR v Lau Pang (2004) 3 HKLRD 565一案指出,縱使被告是第一次干犯,3年為合適起點。 9.控辯雙方認為本案有別於一般入屋犯法罪,不認以3年為起點。 10.被告干犯的地方只是在大廈門口,沒有進入大廈單位內。同意案情亦顯示陳小姐經過時,以為被告在維修金屬閘,並無受到驚嚇,這是有別於一般進入住宅偷取物件。 11.故此每項控罪下令入獄2年。控罪2及3,當中的6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由於被告當初承認控罪 (2) 及 (3) 的偷竊罪,法庭寛減2個月。 命令 12.第一項控罪 2年 第二項控罪 : 22個月,當中6個月與第一項控罪 分期執行。 第三項控罪 : 22個月,當中6個月與第一項控罪 分期執行。 總刑期 : 3年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358/20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