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適培

Case No.HCMA 373/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Sep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373/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37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0年第414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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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適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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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 2011年8月10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8月10日

裁決理由書日期 : 2011年9月20日

裁決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事發當天早上五時多,控方第二證人乘坐上訴人所駕的的士由紅磡前往又一城,他坐於的士後排左方乘客位上。當天下著微雨,路面濕滑,交通流量少,光線充足。

3.的士沿公主道天橋左二線以時速50至60公里前進,當駛至接近窩打老道的右彎時,上訴人突高聲表示:「死勒,跣軚!」的士的左車頭先撞向路面左方的石礐,後反彈往右方石礐。意外中,控方第二證人的左膊擦傷。

4.翌日,控方第一證人(運輸署驗車主任)在何文田車輛扣留中心內檢驗上訴人的的士,他確定意外前的士機件正常,損毀是由意外做成的。

辯方案情

5.事發當天早上,上訴人駕駛其的士沿公主道左二線以時速50公里行駛。當駛至公主道天橋近窩打老道一右彎時,他將車速收慢至時速40至50公里,但的士突出現「搶軚」的情況,最後失控撞礐。上訴人確認當天在駕駛前已檢查過其的士,當時它一切正常。

上訴理據

6.上訴人指裁判官在沒有足夠證據下只憑直覺判案,另外裁判官亦錯誤接納運輸署驗車主任的證供。

討論

7.裁判官並非單憑直覺判案。

8.本案除了控方第二證人的口述證供外,還有上訴人的會面紀錄。上訴人在會面紀錄內表示:

“ … 去到近窩打老道轉右彎前未來得及收慢車速,所以入到彎再收掣就已經收慢咗,一收掣時部車就失控向左跣 …”

審訊時,上訴人不爭議會面紀錄的自願性及準確性。

9.裁判官考慮會面紀錄的內容,再加上控方證人的證供後,信納當天早上的意外是因為上訴人在沒有充分顧及天雨路滑的情況下,以過高的速度進入右彎,再猛力剎車所致做成。

10.裁判官的裁決是合理的。

11.至於就上訴人現指其的士在事發前機件實已有問題,意外發生與其駕駛技術無關,裁判官因此不應接納驗車主任的證供這理據,本席亦不敢苟同。若當天確如上訴人所述,則上訴人明知的士機件出現問題,但仍然駕車接載乘客,這無疑等同干犯危險駕駛罪,罪責比現在更為嚴重,這對上訴人而言沒有半點益處。

12.無論如何,上訴人在審訊時確認駕駛其的士前,機件一切正常,他現所述有關的士在意外前已出現故障的指控,與其在會面紀錄內所述既不吻合,亦與控方第二證人講及事發前行車狀況沒有問題不符,此理據也毫無道理可言。

13.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王詩麗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