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學強

Case No.HCMA 925/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Sep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92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92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3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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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吳學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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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 2011年3月11日,8月9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9月2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事發當天,控方第一證人(一女學生)在深水埗港鐵月台等候地鐵至太子轉車前往藍田,列車到達後她步進車廂。當車門關上時,她看見上訴人登上列車,因車廂異常擠迫,上訴人登車後站於其身旁,身體緊貼其背部。

3.列車開動後,控方第一證人感覺臀部遭像男性下體(散發微溫的硬物)觸碰,由於車廂擠迫,她遂前移少許。1至2秒後,上訴人跟著往前移。控方第一證人感覺臀部再遭侵犯,這次更感到臀部被磨擦。控方第一證人雖感害怕,但沒有作聲。當列車到達太子站時,她便離開車廂,轉車前往藍田。

4.當控方第一證人進入往藍田的列車後,她站在車廂中央扶手的位置,亦以所携的袋子蓋著身體的左方。車廂內乘客雖多,但人與人之間仍有距離,乘客間沒有身體接觸。

5.列車開動後,控方第一證人感覺右方的臀部遭人以手指從下而上掃動,她看見上訴人站在其後方。她雖前行少許,但仍感覺臀部兩次遭上訴人輕薄。

6.當列車即將到達九龍塘站,控方第一證人準備離開車廂之際,她再感覺右方的臀部遭掃動,兩名便裝警員此時出現,詢問她是否被非禮,其中一名警員更將上訴人截停。

7.事發當天,控方第二證人(一名警員)和另一警員穿著便裝當值,在深水埗港鐵站巡邏。控方第二證人看見上訴人在月台徘徊,不時望向路經的女乘客。當列車到站時,上訴人沒有登上列車,他覺得可疑,於是繼續留意上訴人。

8.及後,控方第二證人看見上訴人跟著控方第一證人登車。控方第二證人和同事也進入同一車廂內,因人多擠迫,再加上他與上訴人相隔約四個身位的距離,故未能觀察上訴人的舉動。

9.就控方第二證人觀察所得,上訴人站在車門右方,而控方第一證人則站在上訴人前方。除此之外,控方第一證人身後並沒有其他乘客。

10.列車行駛時,控方第二證人雖不時與其他乘客有身體接觸、碰撞,但列車只屬正常行駛,車廂沒有很大擺動,也沒有急剎。列車到達太子站後,控方第二證人看見控方第一證人和上訴人離開車廂前往對面月台。

11.當往藍田列車到達時,上訴人亦再跟隨控方第一證人登車,緊貼站在控方第一證人身後左方。控方第二證人形容車廂雖人多,但不至擠迫,控方第一證人附近雖有其他乘客,但不是太接近她。

辯方案情

12.案發當天,當上訴人在深水埗登上列車後,車廂內人多擠迫,他未能握著扶手。由於列車行駛時不斷擺動,故當車廂擺動時,上訴人的身體碰及其他乘客。

13.列車到達太子站後,他前往對面月台轉乘另一列車。車廂雖擠迫,但人與人仍有距離。在往九龍塘站途中,上訴人謂他既從沒有做出非禮行為,身體也從沒接觸過任何女士,但他不能抹殺身體意外觸及其他乘客。

上訴理據

14.上訴理據概括而言指:

(1) 初審時代表他的大律師失職;

(2) 裁判官亦錯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本案存有很多疑點。

討論

15.就首項的上訴理據,上訴人指初審時代表他的大律師在審訊前要求上訴人刪改指示,審訊中途更閱讀馬經,審訊末段在求情時錯誤陳述求情理由等。

16.有鑑上訴人的指控,本席將案件押後,要求初審時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作回應。大律師在誓章內,堅決否認有關的指控。在上訴聆訊續審時,上訴人表示不欲就大律師所作的回應向大律師作出盤問,本席因此裁定首項上訴理據並不成立。

17.至於次項的上訴理據,裁判官在審訊後,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而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這是裁判官獨享的專利,除非裁判官的裁決是不合邏輯又或內含不可能性,否則上訴法庭是不會作出干預的。

18.上訴人表示本案存有很多疑點,這等疑點包括:

(i) 控方第二證人既表示跟隨他登車,但卻與他有四個身位距離,這不合邏輯;

(ii) 控方第一證人並沒有親眼目擊下體的接觸,手提電話也是硬物,且亦發出微溫;

(iii) 行車時,列車確有如控方第二證人所述擺動;

(iv) 辯認證供上存疑;

(v) 控方沒有傳召另一警員出庭作證等。

19.上訴人的所謂疑點,裁判官很大程度上在裁斷陳述書已經處理。

20.就首項疑點,控方第二證人表示他跟隨控方第一證人及上訴人在深水埗站登車,控方第一證人登車後站在車門右方,上訴人則站在控方第一證人的左身後,兩人都是靠近車門;至於他本人則站在距兩人約四個身位外,但未能觀察上訴人的舉動。從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看到,控方第二證人明顯地是從車門的左方登車的,他與上訴人之間還夾雜著其他乘客,控方第二證人因此表示他未能觀察對方的舉動,這等證供顯示控方第二證人證供中肯,亦無矛盾之處。

21.至於上訴人指,控方第一證人沒有親眼目擊他下體接觸其臀部,這確是事實,不過根據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所述,她在第一次被侵犯後已曾將身體移前,但是她的臀部再次被觸及,此硬物不但發出微溫,且更在臀部左右游走。究竟上訴人是以下體還是手提電話接觸控方第一證人的臀部,這並非關鍵所在,重要的是上訴人的舉動是刻意還是意外,法律從沒規定控方須證明上訴人用以侵犯控方第一證人的「物體」為何,才足夠構成干犯猥褻侵犯罪。

22.至於上訴人所述的第三及第四項疑點,裁判官在充分考慮所有證供後,已排除意外及錯認上訴人可能性的存在,他的裁斷是合理的,本席不在此重複。

23.上訴人亦指本案的另一疑點包括控方沒有傳召控方第二證人的同僚出庭作證。本席不知道另一警員是否被列作控方證人,不過無論如何,控辯雙方在初審時均沒有傳召此警員作證,多傳一名警員,對辯方而言有利亦有弊,辯方沒有此要求,本席相信這是大律師的審訊策略而非其疏忽或失職。再者,根據控方第二證人庭上的證供,此另一警員的證供亦不具關鍵性,本席看不到他的缺席如何對上訴人做成不公。

24.考慮所有的情況後,本席信納定罪的裁決是穏妥的。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鄭致行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