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30日下午近2時,被告人乘船由珠海到香港國際機場準備轉乘飛機到印尼,在入境大堂被海關人員截查。在他的手提袋發現一個電子磅、800元美金和一些其他貨幣,在另一手提袋發現涉案的「冰」。被告人向關員承認替人帶這些「冰」到耶加達,該人先給他800美元,事成後可再得2,000美元報酬。根據海關資料,涉案的「冰」市值約八十萬元。
被告人27歲,河南人,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在香港沒有犯罪紀錄,受過小學三年級教育。犯案前是雜工,月入2,000元人民幣。他與女友同居,有一個兩歲兒子,母親曾中風,須錢治療。被告人表示,犯案純為掙錢給家人。
根據販運「冰」的量刑指引 (AG v CHING KWOK HUNG [1991] 2 HKLR 125),販運超過600克「冰」應監禁18年以上,考慮過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和案情,再沒有可減刑的理由。
本案的「冰」共重940克,本席以十九年零六個月為量刑起點。他將毒品經香港帶往其他國家,應加刑一年,總起點是二十年零六個月。被告人認罪,減刑六年零十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十三年零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