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振強

Case No.DCCC 696/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Aug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69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6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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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賴振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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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啟安

日期:   2011年8月11日上午10時29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Winston CH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顧張文菊、葉成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Mr YAU Chi-keung, Victor,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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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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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賴振強今天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 (3)條。

2.罪行詳情指被告於2011年5月2日在香港筲箕灣愛秩序灣道15號愛秩序灣街市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30.33克海洛英鹽酸鹽的84.23混合劑及九十八片0.36克碎片內共含1.34克咪達唑侖的片劑。

3.案情簡單直接,根據被告所承認的案情撮要顯示,案發當日,一隊警員收到情報之後,在早上紅磡港鐵站埋伏,後來發現被告當時攜帶住一個黑色手袋,於是尾隨被告。被告從港鐵站離開之後,就登上一部過海隧道巴士,最後被告在筲箕灣愛秩序灣街市的巴士站下車,警員於是即時將被告截停、查問同進行搜查。在搜查期間,警員在被告所攜帶的黑色手袋裡搜出兩個煙盒,裡面分別發現有兩個透明可再封膠袋載有一些思疑毒品。其後亦經政府化驗師化驗,證實分別為海洛英同達唑侖片劑。

4.被告在被捕之後,在警誡之下,承認有關控罪。不過他亦一度提出,有關的毒品為自己服用。有關毒品市價達到港幣70,988元。

紀錄與個人背景

5.被告過去共有三項刑事犯罪紀錄,分別是在2005年及2008年干犯。值得留意就是在2008年5月7日他在區域法院同樣地是因為販運危險藥物控罪,被法庭判處44個月即時監禁。

6.被告仍然單身,只得中五程度。據代表被告的律師求情時指出,被告早年曾經在玩具廠工作多年,及後約97年後因為工廠北移,轉職夜總會經理達四至五年之久,直至2002年再度失業,之後的數年間,一直都只倚靠自己的積蓄以及綜援維生。他亦透過律師向法庭表示自己有毒癮,不過毒癮不算太深。

7.被告亦委托律師向法庭提交兩封信件。一封由善導會的社工替被告撰寫,而另外一封就由被告自己撰寫。社工的信件主要就證明,被告曾經約2010年10月出獄之後,曾經參加過一些再培訓的訓練課程。在被告的求情信裡亦提及他曾一度希望可以再度投身社會,不過因為出獄之後繼續找不到工作,加上綜援金在扣除每月床位租金之後,剩下無幾,為了生活,一時糊塗才繼續受人利用犯事。

判刑的考慮

8.販運危險藥物當然是非常之嚴重罪行,被告亦比任何人更加清楚,一旦失手,都會給法庭嚴厲處置。在不久之前,被告才因為同樣的罪行,在區域法院被判了一個不短並達到44個月的監禁。

9.但他在出獄後短短只是六至七個月期間,被告又再干犯同樣罪行,這情況亦令此案比其他案件更加嚴重。在此情況之下,明顯地被告是一名重犯。

10.上訴庭在陳沛枝 [1999] 2 HKLRD 830一案亦已表明,對於再犯的人士,就判刑而言,應是罪加一等。本席表明不是根據被告的紀錄懲罰他,但以被告這樣的犯案模式,好明顯即使過往一段長時間監禁,對被告也不能夠起有效阻嚇作用。為了防止被告再犯及保障社會公眾利益,本席實有責任將判刑再調高。

11.至於今次所涉及之毒品當中,其中當然以海洛英的成份最嚴重及最高。有關海洛英的成份達到30.33克。相對而言,有關咪達唑侖片劑之成份只是1.34克。根據上訴庭在葉碧貴 (1999) 3 HKLRD及黃錦和(2001) 2 HKLRD的案例,在處理兩種不同毒品時,當另外一種毒品的成份同數量,遠遠無論在毒性及份量,均比另外一種為低時,法庭是可以不必就住較少份量的毒品處予額外的判刑。

12.根據上訴庭早年頒下關於海洛英的判刑指引(見劉德明 (CACC 230/1988)),介乎10至50克的份量,判刑起點為5至8年。今次所涉及的海洛英份量為30.33克,根據判刑指引,起點應該7年,即84個月。剛才提及,被告因為是在短時間之內再犯,涉及加刑因素,因此本席最後決定,要再加刑6個月以反映上述情況,判刑起點因此上調至90個月。

13.今次被告唯一能夠倚賴的求情理由就只是他誠心認罪,節省了法庭時間。其餘被告因為經濟原因犯案,亦絕不是一個可以考慮的求情因素。至於被告雖然聲稱,部分毒品是供他自己使用,但由於被告亦已聲明自己毒癮不深,過往他亦未見有任何管有危險藥物的紀錄,本席認為即使他真的有自用的情況,有關涉及之份量,都會相對非常之輕微,不足以構成有一個重大部分而需要因此獲得任何扣減。

14.由於被告認罪,可得三分之一的判刑折扣。在調整後,被告被判處即時監禁60個月,亦即5年監禁。

( 郭啟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