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77/201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September 2011.
2. 控方案情指出,在2011年3月16日上午九時許,57歲的控方第一證人在彩虹邨遇見被告,被告問控方第一證人可否替他看管一些貨物十至十五分鐘,這便可有報酬$100元。控方第一證人同意,並和被告到達附近的巴士站。在那裡,被告向另一名在逃現被通緝人士(WP1)提出相同的提議。他們三人行往彩虹邨巴士總站。途中,被告拿出一顆藍色電子零件,表示這零件是可供車用的零件,並可節省燃油,十分珍貴。被告把這零件交給WP1,然後吩咐他們兩人等候,便離開現場。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