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伴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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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67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677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在2011年3月16日上午九時許,57歲的控方第一證人在彩虹邨遇見被告,被告問控方第一證人可否替他看管一些貨物十至十五分鐘,這便可有報酬$100元。控方第一證人同意,並和被告到達附近的巴士站。在那裡,被告向另一名在逃現被通緝人士(WP1)提出相同的提議。他們三人行往彩虹邨巴士總站。途中,被告拿出一顆藍色電子零件,表示這零件是可供車用的零件,並可節省燃油,十分珍貴。被告把這零件交給WP1,然後吩咐他們兩人等候,便離開現場。 3.這時,另一名在逃被通緝人士(WP2)出現。WP2肯定地回答WP1這零件可以節省燃油,並表示想購買這些零件。WP1向控方第一證人提議一同向被告買入這批零件,然後轉售給WP2賺取差價。 4.當被告重返現場時,WP1要求被告出售四千顆零件。被告說只能以每顆$200元出售三千顆。WP1和控方第一證人接著再和WP2會面。WP2同意以$300元購入這批零件。WP1、被告和控方第一證人再商議。WP1表示需向太太取錢。被告聲稱這項交易不可以告知別人。控方第一證人以為可從中取利,於是提議從自己戶口提款。被告陪同控方第一證人到銀行提出$600,000元現金。他們二人重返巴士總站。被告離開一會後,便拿著一個裝有藍色電子零件的膠袋交給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把$600,000元現金交給被告。WP1叫控方第一證人在附近的公廁等候,然後離開。最終,他們兩人去如黃鶴。控方第一證人發現膠袋內有13排,每排100粒的藍色零件。專家報告確認,這13排零件是簡單的電容,不可以亦不能夠節省汽車燃油。 5.被告的出入境紀錄指出,被告在2011年3月13日到港,3月19日離港。被告在2011年4月16日在離開香港返回內地時被捕。 6.在警誡下,被告承認與兩名同謀者欺騙控方第一證人。他們在深水埗以每粒兩毫半買了這批零件。被告承認詐騙控方第一證人,訛稱這些零件可供汽車節省燃油。被告承認是他陪同控方第一證人到銀行提款。 7.2011年4月18日,控方第一證人在認人手續中指認出被告。 求情理由 8.被告在香港並沒有刑事紀錄。他現年42歲,內地小學小五程度。他有妻兒,哥哥和太太都身患癌症。被告在內地欠下四至五萬元債款。被告聲稱他來香港主要是購買藥品。他由於經濟拮据和壓力下,被人教唆才犯案,現在感到後悔。 9.被告亦呈上他親人的照片,太太在2011年2月12日的診斷證明書,以及被告太太和他自己撰寫的求情信。被告的太太在求情信中聲稱,因為她的病而欠債達八萬多元。 判刑 10.近年在電視和報章都有不少街頭騙案、神藥案、電子零件黨、神醫治病等等騙案的報導。本席感到不解的是直至2011年3月仍有無辜市民因為貪心,再加上被他人愚弄詐騙,竟然相信神棍,把$600,000元現金積蓄雙手奉獻。 11.被告並不能操純正本地話,聲稱只能夾雜客家話去勸誘受害人,舉其如璜之舌,令受害人無辜地奉上金錢。被告持雙程證來港,在他的出入境紀錄中指出,他在2010年4月至2010年12月共有9次來港紀錄,2011年2月開始有四次來港。就本案而言,他在3月13日下午來港,19日早上9時離港,而本案就發生在中間3月16日上午的。被告來港犯案是加重刑責的原因。被告夥同兩名在逃人士犯案,自己亦擔當不輕的角色,由勸誘至收錢都是由被告扮演的。在法庭查詢下,辯方聲稱被告會得到$30,000元的酬勞。被告常常留港數日,甚至一星期之久,並不是即日來回。本席對其來港的目的深感懷疑,但只能就本案的案情判刑。受害人是57歲的男人,被騙$600,000元,金額並不少,而本席相信受害人亦無從得到任何賠償。 12.本席認為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這使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本席考慮到上訴庭在特區訴梁亞琼等人的案件(CACC 92/2008)和其他案件的判例,決定以3年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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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