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拾五 訴 吳偉雄及另一人

Case No.DCEC 288/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Sep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EC28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訴訟編號2010年第2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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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蘇拾五
第一答辯人 吳偉雄
第二答辯人 雄威貨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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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11年9月22日

判案書日期:2011年9月22日

判案書

1.本庭需要裁決的是兩名答辯人須向申請人按《僱員補償條例》(後稱「條例」)所作出補償的金額。

2.2009年9月3日,申請人因工受傷。2011年2月11日,區域法院陳美蘭法官判申請人勝訴,第一和第二答辯人須對申請人付上法律責任。

條例第9條之下的補償

3.申請人在事發之前的月入為$14,630,他生於1974年2月6日,事發時是35歲。由於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3.5%,因此補償金額為$49,156.8($14,630 x 96 x 3.5%)。

條例第10條之下的補償

4.申請人總共需要休息的病假是2009年9月3日至2010年9月8日,為數共371日。因此,在條例第10條之下的補償是$144,739.47($14,630 ÷ 30 x 4 ÷ 5 x 371)。

5.兩名答辯人已向他支付了$42,000,因此這$42,000須從補償的數額中減去,餘下的數額為$102,739.47。($144,739.47 - $42,000)。

條例第10A的條補償

6.申請人總共為醫療及有關的費用支出了$6,672,因此他可以得到這金額的補償。

總補償金額

7.申請人可得到的總補償金額為$158,568.27($49,156.8 + $102,739.47 + $6,672)。

本庭頒令

8.第一和第二答辯人須於14天內共同地和個別地向申請人支付$158,568.27以及其利息;由2009年9月3日至2011年9月21日,利息按判決利息的50%計算。由2011年9月22日至債項清償為止,利息按判決利息計算。

(法官與律師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訟費

9.第一和第二答辯人須共同地和個別地支付予申請人本案的訟費,訟費金額由法庭評估。申請人本身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則評估。

(周兆熊)
區域法院法官

申請人: 由Or & Lau律師行Miss WONG Sze-man Cynthia律師代表

第一答辯人: 缺席,無律師代表

第二答辯人: 缺席,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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