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拾五 訴 吳偉雄及另一人
|
DCEC28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訴訟編號2010年第288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11年9月22日 判案書日期:2011年9月22日 判案書 1.本庭需要裁決的是兩名答辯人須向申請人按《僱員補償條例》(後稱「條例」)所作出補償的金額。 2.2009年9月3日,申請人因工受傷。2011年2月11日,區域法院陳美蘭法官判申請人勝訴,第一和第二答辯人須對申請人付上法律責任。 條例第9條之下的補償 3.申請人在事發之前的月入為$14,630,他生於1974年2月6日,事發時是35歲。由於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3.5%,因此補償金額為$49,156.8($14,630 x 96 x 3.5%)。 條例第10條之下的補償 4.申請人總共需要休息的病假是2009年9月3日至2010年9月8日,為數共371日。因此,在條例第10條之下的補償是$144,739.47($14,630 ÷ 30 x 4 ÷ 5 x 371)。 5.兩名答辯人已向他支付了$42,000,因此這$42,000須從補償的數額中減去,餘下的數額為$102,739.47。($144,739.47 - $42,000)。 條例第10A的條補償 6.申請人總共為醫療及有關的費用支出了$6,672,因此他可以得到這金額的補償。 總補償金額 7.申請人可得到的總補償金額為$158,568.27($49,156.8 + $102,739.47 + $6,672)。 本庭頒令 8.第一和第二答辯人須於14天內共同地和個別地向申請人支付$158,568.27以及其利息;由2009年9月3日至2011年9月21日,利息按判決利息的50%計算。由2011年9月22日至債項清償為止,利息按判決利息計算。 (法官與律師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訟費 9.第一和第二答辯人須共同地和個別地支付予申請人本案的訟費,訟費金額由法庭評估。申請人本身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則評估。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