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貴濠

Case No.HCCC 219/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Oct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21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1年第2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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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貴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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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1年10月4日上午11時2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Jasmine Chi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律師Mr Choi Kai Hung Danny,代表被告人
控罪: [2] 至 [3]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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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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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人承認第二和第三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分別是96.88克和9.40克可卡因。第一項製造危險藥物罪保留在法庭檔案,暫不起訴。

今年1月18日晚近9時,警員在彌敦道新興大廈地下入口截查被告人,在他的左右褲袋各搜出兩個膠袋,分別裝著共八十四小包可卡因,被告人向警員承認正運送毒品。其後,警員再往被告人的住所(新興大廈1518A室)搜查,在一膠凳上再發現另外兩包可卡因,同時撿獲一個電子磅、一些可再封膠袋、一個鍋、一個氣體煮食爐和容器等,部分含有微量可卡因粉末。被告人向警員承認,這些毒品是他的,他替阿達販運毒品,每次可獲2,000元。兩項控罪的可卡因共約值190,000元。

被告人現年26歲,沒有犯罪紀錄,他已婚,妻子是內地人,在深圳居住。被告人受教育至中三,曾做運輸工人、裝修工人和廚房工人,犯案時失業。被告人表示,因一宗交通意外,須賠償對方,所以經濟出現問題而犯案,現在十分後悔。被告人家人指,被告人性格老實和孝順,希望法庭輕判。雖然信義會社工證實他曾長期當義工,但沒有詳情,本席不會因此而貿然減刑。

販運可卡因罪的量刑指引是劉德明案([1990] 2 HKLR 370),販運10克以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2至5年;販運50至200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8至12年。

本席已詳細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第二控罪的毒品份量是96.88克,本席以九年零三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減刑三年零一個月,現在判被告人第二控罪入獄六年零兩個月。第三控罪的毒品份量是9.40克可卡因,本席以四年零十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減刑一年零七個月,現在判被告人第三控罪入獄三年零三個月。

基於整體判刑原則,現命令第三控罪的其中兩個月刑期,與第二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兩罪本席現判被告人共入獄六年零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