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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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84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84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0年第24282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1年9月7日 判案日期:2011年10月19日 判案書 1.去年10 月,上訴人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1],罰款3,000 元,他不服定罪上訴。 案件背景 2.控方指案發於去年4 月4 日晚7 時許,控方第一證人駕的士 (JZ8737) 由花園街左二線左轉入亞皆老街,當他在亞皆老街左二線時,上訴人駕駛的士 (JT4773) 突然從亞皆老街左三線切入他的行車線,兩車發生碰撞[2]。的士 (JZ8737) 主要是保險槓 (以下簡稱「泵把」)[3]的右前角損毀,「泵把」右方近角位鬆脫[4]。 3.上訴人辯稱案發的那段亞皆老街只有兩線,過了花園街、亞皆老街交界處 (以下簡稱「交界處」) 才轉為三線行車。當晚他駕的士 (JT4773) 沿亞皆老街左二線東行,當駛經「交界處」時控方第一證人駕駛的士 (JZ8737) 從花園街駛出,差不多直角撞向他的左邊車身,他的車向前滑行4至5 呎才能停定。的士 (JT4773) 左邊車身凹陷[5]。 原審裁斷理由 4.關於碰撞前有否發出燈號[6]和碰撞位置兩方面[7],暫委裁判官 (以下簡稱「裁判官」) 指上訴人作供時態度迴避,而且前後答案不一。其次,上訴人供稱是控方第一證人直角撞向他,這講法從來沒有在盤問控方第一證人時提出過。再者,上訴人在現場表示希望盡快調解,這立場與上訴人的辯護立場不吻合。基於以上幾點,裁判官不相信上訴人[8]。 5.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沒有誇大,證供清晰直接,是誠實證人。裁判官接受控方第一證人的講法,意外是上訴人切線造成,所以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和討論 6.上訴人分別存檔兩份陳詞,本席將其內容歸納為以下幾點上訴理由。 意外地點的爭議 7.上訴人指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不可信,碰撞的位置在「交界處」,該處只有兩條行車線。 8.本案的主要爭議是兩輛的士碰撞的位置,控方第一證人指是過了「交界處」的一段亞皆老街,那處有三條行車線[9]。而上訴人則堅持意外在「交界處」,那處只有兩條行車線[10]。 9.這案件基本上是「單對單」的情況,視乎裁判官接納控方第一證人抑或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知道要小心分析證供才作決定,不應比較兩人的證供然後選擇其中一方[11]。事實上,裁判官分析過證供後,才作出上訴人不可信的結論。 10.裁判官在審訊時親自觀察各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他衡量證人可信與否應較準確。裁判官分析證供後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並無不妥,除非有特別原因,本席沒有理由干預。 「交界處」的行車線問題 11.本席再三閱讀上訴人呈堂的書面陳詞,他堅持意外在「交界處」發生,他指該處只有兩條行車線。他一直沿亞皆老街左二線行車,不必切線或發出燈號。其實,上訴人的論點在中段陳詞時講得相當清楚,本席現節錄如下:
12.根據以上陳詞,上訴人認為亞皆老街東行的車輛在「交界處」有選擇權。根據控方第二證人的草圖 (證物P1),「交界處」之前的一段亞皆老街是兩線行車,過了「交界處」才轉三線行車,相片(P2(4)) 顯示得比較清楚。不過,上訴人的爭議是證物P1在「交界處」多劃了一段分界線[13]。根據上訴人在證物 D1的劃法,「交界處」是左線窄,右線闊的。所以,他沿亞皆老街第二線東行,直行便到「交界處」較闊的第二線,因此,他不須切線。 13.相片 (P2(2、4)) 顯示,沿亞皆老街東行,一直是兩條行車線,過了「交界處」才轉為三條行車線。所以,如果上訴人沿亞皆老街東行到達「交界處」,就算該處行車線不清楚[14],他仍應依原有的兩條行車線行車,而不是以為「交界處」是緩衝區——原有的第二線突然變闊了,何況裁判官明顯接受證物P1的劃法,本席認為上訴人的講法不合理。 14.「交界處」的兩條行車線在很短距離後便轉為三條行車線,如果一名司機駕車沿亞皆老街第二線東行,過了「交界處」便到達亞皆老街二、三線之間。所以,他在「交界處」時便應留心或發出燈號顯示他將選擇第二或第三行車線,上訴人供稱他沿第二線直行不須發出燈號,這講法顯示他忽略了路面情況,也支持他有不小心的成份。基於以上分析,本席不接受這上訴理由。 損毀情況不符 15.上訴人又批評,控方第一證人的士 (JZ8737) 的損毀情況與控方第一證人所描述的碰撞方向不符。 16.控方第一證人供稱上訴人從右後方切入他的行車線,繼而發生碰撞,兩車碰撞的位置如證物 P3所劃。相片 (證物P2(7)) 顯示,的士 (JZ8737) 的「泵把」主要是右角輕微凹陷,而「泵把」右前方和彎位處與的士車頭分離。本席認為損毀吻合控方第一證人的描述。 17.上訴人指控方證人的速度約是時速10 公里,與的士 (JT4773) 的損毀不吻合。首先,控方第一證人只供稱意外前,他以時速約10 公里在左二線前行,並非承認以這時速撞向上訴人,所以,用這時速估計損毀程度並不適合。其次,控方第一證人是指上訴人從右後方切線,但不能估計上訴人的速度。上訴人的士 (JT4773) 的損毀程度應與其速度有關,不能單單以控方第一證人的速度估計。 18.本席認為這上訴理由不充份。 劃草圖的警員沒有作供 19.上訴人指警員 10065繪劃的草圖對他的辯解有利,但這警員沒有作供,裁判官沒有機會考慮。根據上訴人所講,警員 10065的草圖顯示當時過了「交界處」的亞皆老街左一線停了幾輛車,所以吻合他的講法——控方第一證人須要以較直角的方向駛入亞皆老街。 20.控方第一證人由花園街左二線駛入亞皆老街,就算有車停在亞皆老街左一線,對控方第一證人也不會造成阻礙。其次,裁判官接受控方第一證人所講,意外在亞皆老街左二線發生,警員 10065繪劃的草圖不應影響他的判斷。 21.本席認為這上訴理據不成立,不接納這理由。 結論 22.基於以上分析,本席認為定罪穩妥,現駁回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梁寶琦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