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江雪燕
|
HCMA 66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66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2827號)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9月30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9月3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控罪罪名成立,第一項控罪「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第二項控罪「抗拒警務人員」及第三項控罪「違反逗留條件」。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審訊時,上訴人有律師代表;上訴聆訊時,她作出自辯。 3.控方案情來自一名警員(控方證人),案發當晚他正執行反妓女或其他賣淫活動的行動,於晚上約11時10分,控方證人在廟街一帶巡邏時看見上訴人站於平安大廈外,當控方證人行近上訴人時,上訴人向控方證人打了一眼色,問控方證人「要不要小姐?」,控方證人行近上訴人身邊,上訴人再以普通話跟證人說「150塊錢全套做愛」,當時控方證人點頭示意表示好,上訴人向控方證人揮手,示意證人尾隨上訴人,上訴人帶控方證人進入平安大廈乘電梯到10樓,進入7號室A房,在房內控方證人向上訴人展示警察委任證表露身分,向上訴人作出調查,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上訴人當時並不合作,坐於床上,當控方證人用普通話向上訴人宣佈拘捕時,上訴人從床上站起來,並企圖以雙手推開控方證人,控方證人以雙手擋架,將上訴人推回床上,控方證人以普通話向上訴人作出警告,但上訴人並沒有理會並試圖推開控方證人及離開房間,控方證人同樣以雙手擋架上訴人,將上訴人推回床上,控方證人再向上訴人發出警告,但上訴人依然沒有理會,企圖再次推開控方證人,在該情況下,控方證人取出他的手扣,將上訴人按於床上以手扣將她雙手反鎖,以抗拒拘捕罪拘捕上訴人。 4.在A房內,控方證人撿獲六個安全套、一枝嬰兒油及一卷廁紙。 5.控方證人作供時,接受辯方律師的盤問,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第24段已有紀載。 6.控方證人作供完畢,上訴人選擇作證。 7.上訴人的版本指她當晚上樓時有一名男子尾隨着她,上訴人否認她有跟該男子傾談。當上訴人進入10樓7室後,該男子尾隨她入屋並將門反鎖,對方並搶去上訴人的手袋,並罵她,以左手抓她的左胸,右手蓋著她的口,上訴人一邊掙扎,一邊哭,對方跟着將她的手反鎖,並數次襲擊她。 8.上訴人指控方證人是公報私仇,自2009年開始,上訴人因一件案件被撤銷控罪後,一直被該隊警員跟蹤,誣告她。 9.上訴人指她完全沒有唆使他人,亦沒有抗拒警務人員,關於違反逗留條件,她指當時是沒有違反的。上訴人亦有接受盤問,辯方傳召了一名辯方證人,她的證供指在本年6月27日她在大欖女懲教所被羈留時認識本案上訴人,她與上訴人是同倉,她看見上訴人的傷勢,上訴人的頭有紅腫,身上有很多傷痕,左胸近腋下有兩處瘀痕,但辯方證人記不起她在哪一天看見上訴人身上的傷痕。 10.裁判法官聽取了代表上訴人的律師陳詞後作出判決。如代表答辯人的莫律師指本案是一對一的案件,因此,裁判法官要作一個事實的裁斷,究竟他相信哪一個證人。裁判法官有機會看到每一個證人作供及回答問題時的情況,他要考慮每個證人證供的可信及可靠性,是否合邏輯,繼而作出裁決。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證人是一個可信及可靠的證人,認為控方所呈遞的上訴人的傷勢報告是支持控方證人所述的版本。裁判法官考慮了辯方證人的證供後並不接納她的版本,不相信她是可靠的證人,因她連何時看到上訴人的傷勢也忘記了。最後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11.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幾項的投訴,主要都是環繞着控方證人誣告她。上訴人首先投訴指她沒有機會收集辯方的證據,因她認為審訊進行得太快。 12.本席留意到在審訊時,上訴人是有律師代表的,如果當時辯方是覺得時間不足夠,辯方是可以要求押後案件,但律師並沒有這樣做,因此,本席不認為這個上訴理由是有說服力。 13.至於指裁判法官有偏幫控方,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是有此跡象。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已很詳細地寫出各證人的口供,解釋他為何接納控方證人為可信及可靠的證人,而不接納上訴人的口供。 14.本席參閱上訴宗卷,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偏幫控方之嫌。 15.有關控方證人是公報私仇的指控,審訊時裁判法官已聽取了上訴人的證供、上訴人律師盤問控方證人的問題及控方證人的答案,裁判法官看不到有任何證據可以顯示當時該名警務人員是公報私仇,只是上訴人憑空想像。 16.醫生報告是辯方證物D1,而該證物是不能支持上訴人被歐打的版本。醫生在21日檢驗上訴人,指出上訴人右手手指有發腫及左手腕有輕微的瘀傷,這些傷勢是可以在控方證人的證供反映,控方證人在拘捕上訴人時,因上訴人拒捕而引致的,但這不能支持上訴人的版本指她當時被控方證人歐打的情況,因此可以理解到裁判法官為何認為上訴人的說法是誇張及失實。 17.至於其他的上訴理由如誣告上訴人,本席認為是完全沒有證據支持這個上訴理由。 18.最後,上訴人指她在懲教署內曾影相及醫生寫了幾份報告沒有呈堂。 19.如果屬實,辯方可以要請該名醫生出庭作供,而裁判法官亦有提及,在審訊時控方有給予辯方傳召該名醫生作證的機會,但辯方最後決定不傳召該名醫生,因此,上訴人不能在上訴時投訴她沒有機會傳召該名醫生,是辯方決定不須要傳召他的,故此,本投訴是沒有任何證據可以支持。 20.本席參看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及呈堂的證物後,認為裁判法官的定罪是完全沒有出錯,有足夠的證據支持裁判法官的定罪,因此,本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莫韻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