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祖汗

Case No.HCCC 288/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Oct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288/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1年第2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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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祖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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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1年10月13日下午3時0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Rosaline Le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律師Mr Wong Chun Wing Kevin,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2]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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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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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是有意圖而傷人罪;第二項是猥褻侵犯罪。

案發時,事主是12歲。今年1月13日早上近10時,當時事主考完試回家,正在開啟住所的鐵閘時,突遭被告人從後箍住和用手蓋著她的嘴,把她拉到後樓梯和推在地上。被告人蓋著事主的口鼻,繼而伸手入事主的校服裙內,事主反抗,咬被告人的手和抓他的面。

被告人將事主的頭撞地多次,又踢事主身體幾次,然後逃去。除身體多處受傷外,事主頭部嚴重腫脹、前方軟組織腫脹、雙眼結膜出血,差不多張不開眼,需在神經外科留醫十三天。

警方接報調查後,根據升降機閉路電視的紀錄,拘捕被告人。他向警方承認曾試圖非禮事主,因事主反抗所以襲擊她。

被告人34歲,受教育至中三,曾做廚房和點心師傅,犯案時失業。他已婚,兒子6歲,有兩次犯罪紀錄,分別是1993年和1996年,曾於1996年因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判做社會服務200小時。社會福利署臨床心理學家在報告中指出,沒有跡象顯示事主因這事心理受困擾,現階段不必接受任何治療。

本席要求精神科醫生檢查被告人,醫生認為他沒有精神病症狀,至於他是否有戀童傾向,醫生認為須詳細評估才能有定論。

本席判刑前看過事主的相片,事主被襲擊後雙眼和前額嚴重腫脹,眼也張不開。被告人將事主頭部連環撞向地面,是非常危險的行為。事主的腦部沒有嚴重受傷實非常幸運。除此之外,他還用腳踢事主幾次,被告人在事敗後襲擊事主,明顯是洩憤和蓄意報復,對一個手無寸鐵的女童施以如此暴力,相當兇殘。其次,被告人在光天化日跟蹤事主回家,把她強行拉到樓梯非禮,罪行十分嚴重,若非事主奮力反抗,後果不堪設想。

被告人來信表示知錯,被告人妻子在求情信指被告人非常顧家,是家庭經濟支柱,希望法庭輕判。

考慮過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現宣判如下:第一項控罪以5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一年零八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三年零四個月;第二項控罪以3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1年,現判被告人入獄兩年。

考慮到整體刑罰原則,現在命令第二控罪刑期的其中1年與第一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被告人共須入獄四年零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