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 訴 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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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0009 / 2010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0年第10009宗 ————————————————
————————————————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翁喬奇內庭聆訊 (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11年 6 月 9日、10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 2011年 7 月 11 日 ----------------------- 判 案 書 ----------------------- 1.這是一宗有關管養權的審訊。 2.本席在判案書中將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 背景 3.訴訟雙方於2004年3月23日在香港註册結婚。 4.雙方婚後育有兩名子女,現年分别為6歲及5歲,兩人均在香港誕生,現時在港就讀幼稚園。 5.母親於2010年8月5日以不合理行為之事實向法院提出離婚呈請。父親在送達認收書 (表格 4) 表示不抗辯離婚,但要求家庭子女的管養權。 6.雙方面就管養權問題上未能取得共識,因此需要進行正式的審訊。 7.母親在2009年1月獲取單程証移居香港,與父親及兩名子女同住上水一公屋單位,直至2009年11月17日帶同兩名子女搬出。母親指控父親分别於2009年2月及10月性侵犯兩名子女。父親亦於午夜觀看色情光碟,並採用不恰當的方法如用手指插入母親的下體及用脚踢她的下體,令母親面對心理虐待。再者,父親沉迷賭搏及飮酒,未能給予足够家用。 8.父親表示母親患有精神病及情緒不穩,現在仍需要接受藥物治療。他否認沉迷賭搏及飮酒,亦堅决否認性侵犯兩名兒子,過往亦向母親支付每月港幣五千元家用。他覺得母親因患有精神病而對他有所誤解,認定他是仇人,對於此次離婚感到無奈。 9.母親現年43歲,在內地接受教育至初中程度。於2009年11月開始接受綜合援助金以維持生計至現在。 10.父親現年44歲,同樣在內地接受教育至初中程度,現工作爲水電維修技工,沒有固定工作或僱主,每月收入約為壹萬多元。 法律 11.法庭就有關家庭子女管養權發出命令的權力,是基於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條的規定:-
12.至於法庭在考慮管養權時所依賴的準則,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13.從以上條文可見,本席在裁決有關子女管養權或探視權的爭議時,首要的考慮是該些家庭子女的福利。而在考慮子女的福利時,亦須考慮他的意願及其他關鍵性的資料,包括社會福利署的報告。 14.除以上的法律條文外,家事法庭在以往的案例中,亦在參考過一些外國的法例及案例後,認為在考慮子女的管養權時,應考慮一些特別的因素。 15.這些因素在英國及澳洲的家事法例中,是以一個法定清單 (statutory checklist) 的形式出現。在香港則還未有正式的法定清單。但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5年3月就「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所發出的報告書中曾根據英國及澳洲方面的經驗,建議香港亦應有一個類似的法定清單。當時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所建議的草擬法定清單包括:-
16.以上的草擬清單雖然未正式成為香港法律,但本席同意該清單是有助法庭去裁定怎樣的安排才能保障家庭子女的最佳福利 。但由於每件案件的事實都有所不同 ,因此並不是清單中的所有項目都一定適用於每一件案件。就以本案而言,本席不會就以上每點都作出討論,而只會在相關及可行的情況下,就以上清單中所列的因素來考慮本案的事實,從而考慮何種安排最能符合本案兩名兒子的利益。 17.雙方在審訊時均要求一個單獨的管養權命令。父親強調兩名兒子跟他一起生活能够得到較佳的生活質素,這方面是母親不能提供給兒子的。父親指出倘若他得不到兩名兒子的單獨管養權,亦希望能得到長子的單獨管養權,可給予母親幼子的單獨管養權,好讓他能够通過兒子而得知另一方面的情況,他個人亦可以專心工作。 社會福利署調查報告 18.法庭在案件提訊時,命令一份社會福利署調查報告,存檔法庭的報告日期是2010年12月30日,負責調查之社工為蔡姑娘。 19.據蔡姑娘觀察所得 ,母親與兩名兒子現居於新界上水一私人租住單位,約十五平方米,單位有客飯廳、睡房、厨房及浴室,睡房内有一張上下格床,母親及兩名兒子同睡下層,屋內有基本傢俱,整個家居環境稍擠迫但尚算整齊。 19.父親現獨居於一所約四十平方米的公屋單位,單位包括客飯廳、兩個睡房、廚房及浴室,一間睡房內有雙人床及衣櫃,而另一間睡房內有一張上下格床及衣櫃,整個居住環境整潔、舒適及寬敞。 20.長子現年6歲,儀容整潔,健康狀況良好。蔡姑娘觀察所得,長子本性善良,性格較内向,在回答問題時需要較多時間思考作答。長子現時就讀幼稚園高班,班主任陳老師表示長子的學習表現及進度不錯,他能聽從老師的勸導,也能遵守校規及投入學校生活,與班内同學相處融洽及投契 ,沒有呈現任何情緒或行為問題。 21.幼子現年5歲,健康狀況良好,他給予調查社工蔡姑娘的印象是一名活潑、開朗、好動健談的小孩,回答問題時能清楚明確表達及直率,現與哥哥就讀同一幼稚園中班,據班主任温老師表示,幼子性格較性急及好勝,他能主動回答老師的提問,並且很快完成課堂的習作,又能聽從老師的勸導,亦能遵守校規及投入學校生活。幼子的校內成績不錯,與班内同學相處融洽及投契,同樣沒有呈現任何情緒或行為問題。 22.幼稚園的林校長向調查社工蔡姑娘表示,自母親與兩名家庭子女搬離婚姻居所後,兩名兒童較以往開心及能更專心學習,母親方面也能主動與相關班主任保持緊密溝通,以了解兩名兒子在學校的情況及行為。同時,林校長表示母親很疼愛兩名兒子,對兩人愛護有加,能提供適切的照顧。林校長表示從她與母親接觸,母親情緒穩定,沒有呈現任何怪異行為或情緒激動的現象。她認為在母親指導下,兩名兒童能如期交功課,母親亦積極出席學校活動如旅行及家長日。再者,母親亦關注發展兩名兒子的潛能及興趣 ,安排兩名兒子參加校内的畫班。 23.林校長進一步透露 ,父親曾經前往學校求見兩名兒子,母親作出阻撓,當時父親身上有洒味,林校長亦勸告父親不要飲洒,以免影嚮他的情緒控制能力。 24.蔡姑娘在她的報告第33段指出,在第一次督導探視,兩名兒子在公園玩樂後因不停流汗,需要更換衣服,母親返回家中取衣服給兒子替換。但當長子發脾氣時,父親沒有提供恊助。當兩名兒子自行玩跳飛機遊戲時,父親沒有參與。在蔡姑娘鼓勵父親與孩子玩樂下,父親仍沒有理會。反之,父親在看見長子不懂玩猜包剪遊戲時,更向社工說長子曾接受智能評估,他認為長子智力有問題。 25.其後,父親在母親同意下,帶同長子及幼子前往清河村居所鄰近公園玩樂,父親曾扶著兩名兒子玩爬鐵架,亦指導兩名兒子騎單車。 26.第二次督導探視在調查社工的辦事處進行,調查社工安排父親與兩名兒子玩玩具,從觀察所得,父親能够給予兩名兒子適當讚賞。父親曾問兩名兒子是否希望和他一起生活,兩人清楚表達不想,因為他們說父親會飲洒及打母親。此次督導探視進行了約一小時,但父親向調查社工表示日後不用再安排此類探視會面 ,他認為浪費了他的時間。調查社工認為父親缺乏耐性,若能繼續投放心機及時間與兒子玩樂 ,相信父子關係日後會有所改善及重建。 27.最後 ,調查社工蔡姑娘建議母親擁有兩名兒子的獨有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而父親在母親陪同下享有日間界定探視權 ,每逢星期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六時,但並不享有留宿探視。另社工方面監察個案十二個月。 社會福利署蔡姑娘在庭上的証供 28.社署調查主任蔡姑娘在庭上同意她撰寫的報告内容被採納為她的証供,並確納內容真確。當被代表母親一方的律師問及她是否對母親患有精神病作出考慮,蔡姑娘回覆她曾經與現時診治母親的北區醫院精神科門診部李醫生及醫務社工張姑娘聯絡,得到之結果是母親的情況穩定,她亦觀察到兩名兒子在母親照顧下的情緒及學業均穩定。相反,她認為父親方面沒有足够條件擁有兩名兒子的獨有管養權,對於父親曾經提議分開兩名兒子的管養權,她認為更不合適,因為此舉損害兩名兒子的情緒。 29.父親對蔡姑娘作出盤問,針對指出她是否認真地考慮過母親患有精神病之事實,倘若因精神病而引發事情,怎麽辦?蔡姑娘回覆時重申主診醫生及醫務社工對母親病況穩定之說法,母親亦沒有任何自殺傾向。 30.父親對蔡姑娘作出進一步盤問,追問她認為母親方面的居住環境好不好。蔡姑娘强調居住環境不應該視為重點,母親一方日後可申請公屋。現在母親方面的居住環境雖然擠迫,但是母親給予兩名兒子良好的照顧。父親說倘若他在得到兒子管養權,他可專心工作,此説法相反令蔡姑娘顧慮如父親一方得到管養權,兒子會否得到所需要的照顧,因為長子快將升讀小一,幼子亦就讀半天幼稚園。 懷疑虐兒事件 31.有關的懷疑虐兒事件發生於2009年2月及10月。 32.在2009年2月21日,母親曾帶同兩名兒子前往北區醫院急症室檢查,母親説從幼子口中得知,幼子在洗澡期間遭到父親用手指插入肛鬥,她同時又發覺長子的肛門有異樣。就此事件曾經召開懷疑虐兒專業個案會議,但並沒有發現任何醫療証據支持母親的說法,並不存在性侵犯兒童。 33.於2009年10月21日,母親帶同長子前往北區醫院急症室檢查,她說長子晚上不停痛哭及表達肛門疼痛。長子向母親說在2009年10月8日,當時長子因發燒而需入院接受治療,在兒科病房的洗手間内曾被父親用手指插入肛門。就此次事件亦啓動了懷疑虐兒機制處理,經多個專業個案會議,並沒有發現任何醫療証據支持存在有兒童被性侵犯。 父親的証供 34.父親在整個聆訉多次重申他爭取兩名兒子的管養權是希望兒子生活過得好一些。他認為母親是精神患病者,並不合適管養兒子。 35.當被問及在需要工作時,父親如何照顧兩名兒子。父親的回覆是他的姐姐劉妙嫦女士可以恊助,他本人亦會求助互助會。 36.被問及經常飲酒事件,父親說他是可飲亦可不飲的人。父親同意在飲洒後,他睡眠會好些。他否認曾在洒後打母親,只承認在2009年10月的一個晚上曾因母親嘈吵引致鄰居投訴,他撑摑了母親1次。 37.被問及是否有觀看色情光碟,父親沒有否認,只是反駁說他和母親兩人亦曾經在兒子睡覺後一起觀看。他自己一人亦只是在兒子睡覺後才觀看。 38.被問及賭博一事,他承認真有其事,但會有節制及限額投注。 父親的証人 39.父親的姐姐劉妙嫦女士出庭作供,她已婚並有兩名女兒,分别為16歲及14歲。她現居沙頭角,前往父親居所大約需時45分鐘。 40.倘若父親方面得到兩名兒子的管養權,她願意提供恊助照顧兩名兒子。當被問及如果她不能抽身照顧兩名兒子時,她有何安排?証人回答她會要求父親一方尋找替工或是她個人尋找别人看管兩名兒子。 41.被問及她是否有飮酒習慣,証人說絕對冇。 母親的証供 42.母親承認她正在接受北區醫院精神科治療已4個多月,現時她每天睡前服藥1次,每3個月覆診。自從數月前,藥物份量經已減少。她早前曾經在大埔那打素醫院治療約1個月後便被轉往北區醫院跟進。 43.母親在覆述父親曾性侵犯兩名兒子時,表現比較激動。其餘作供的時間則表現冷靜,本席相信她的身體情況穩定及有能力處理本案。 母親的証人 44.母親的姐姐曾秀琼女士出庭作供,她已婚並育有四名子女,全部經已成年及工作,曾女士現為家庭主婦,她現年52歲。 45.証人在書面供詞及庭上証供均指答辯人姐姐有嗜洒習慣及未見過她恊助照顧兩名兒子。她本人則在呈請人入住大埔醫院期間曾經照顧兩名兒子。倘若呈請人得到兩名兒子的管養權,她願意提供恊助。 有關管養權的考慮 兒童的意見 46.從社會福利署調查報告中可見,兩名兒子均表示不願意與父親同住。當然,本席在考慮兒子的意願時,亦須考慮他們只有6歲和5歲的事實。 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47.從本案的証據顯示,母親現時親自全職照顧兩名兒子。她認為最理想的安排是可以保持現況繼續獨力管教兩名兒子。 48.由於父親須要工作,一定程度上須要其他方面的恊助照顧兩名兒子,例如他的姐姐 (即証人劉妙嫦)或尋求互助會提供協助。 49.從証據方面考慮,由於母親親自照顧兩名兒子,父親則需依賴家人或其他方面人士在日間協助照顧兒子,母親在這方面是比父親為優勝。 50.再者,兩名兒子現年只有6歲和5歲,一般來說母親照顧年幼兒童比較合適。 精神病患 51.父親在整個審訊過程中都強調一點,母親是精神病患者。因此,父親認為將兩名兒子交由母親照顧是會對兒子的安全構成危險。其次,母親亦不能提供舒適的生活環境。 52.從本席觀察母親作供時的言行舉動,配合蔡姑娘向母親之主診醫生及醫務社工查詢之結果,本席不同意父親的說法。整體而言,本席相信母親非常愛錫兩名兒子,不能單看曾經患有精神病而忽略患者漸趨康復之事實;如是者,明顯對曾患精神病患者不但不公平,更有歧視之嫌。 虐兒事件 53.基於沒有這方面的實質証據,本席不作考慮為事實。 54.總括來說 ,本席並不認為母親會對兒子的安全構成什麼威脅或可預見的危險。本席明白到這亦是社會調查主任蔡姑娘的看法。 兒童與父親的關係 55.在蔡姑娘的報告内容第43段,提及兩名兒子不但不希望與父親一起生活,他們亦不喜歡父親飮酒。以往曾見父親打母親,他們也害怕父親酒後會打他們,以往父親亦較少與他們傾談,也很少與他們出外玩耍。 56.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父親方面應作自我檢討,確實需要多付出時間及耐性修補父子關係。本席深信現階段改變兩名兒童自2009年11月17日開始至今所得到來自母親之照顧,並不符合兒子的最佳利益。 總結 57.本席在考慮過以上因素及本案的所有情況後,認為將兩名兒子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交給母親是最符合兒子的最佳利益。 58.本席在這要表明,父親不應視本席的裁決為他個人的失敗。本席相信,只要父親能盡快改善陋習,多付出時間及耐性繼續與兒子保持溝通,進行適當的探視及多加關注兒子各方面的成長及需要,本席相信父子關係在可見未來會有很大的改善。 命令 59.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現頒發以下的命令:-
訟費 60.由於這是管養權的爭議,本席將以暫准形式頒發一個無訟費的命令,如在判案書頒下14天內沒有任何協議,有關的命令將轉為絕對的命令。至於母親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有關的法律援助署規則進行評定。
呈請人:由董吳謝香律師行顏偉業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