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Hung Cheong 訴 Beauty Sky Holdings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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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93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訴訟編號2010年第934號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1年10月12日 判案書日期:2011年10月12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這是申請人按《僱員補償條例》(後稱「條例」)第9、第10和第10A條規定的申請。 2.2008年9月1日,申請人受僱於答辯人。2008年9月19日,他按上司的指示,協助上司將一部大約40吋的電視機由籌備婚禮的禮堂搬往另一禮堂,該電視機重約八十磅。在完事之後,他感到右腰部有刺痛的感覺,翌日,他感到腰背僵硬及疼痛不堪。9月22日,他往容鳳舒健康中心接受X光檢查,在檢查之前,他曾經看跌打醫生,其後,他到博愛醫院急症室接受診治。於9月26日,他前往元朗的賽馬會診所接受治療,他亦曾前往屯門醫院接受物理治療,由2008年10月17日至2009年3月9日,他共接受了14次物理治療。 3.在2011年3月14日,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對他的傷勢作出評估,該評估的結果是由於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0.5%。 4.本庭接受申請人的證供,答辯人沒有出庭作證。 按條例第9條規定之下的補償 5.申請人生於1975年9月16日,在2008年9月19日的時候,他的年齡為33歲,因此在條例第9條之下的補償是$92,160($12,000 x 96 x 8%)。本庭接受他在受傷之前最接近的月薪是平均$12,000一個月。 6.本庭亦採納雷同德醫生所作出的評估,2011年6月29日,雷同德作出一個醫生報告,他指出申請人於2011年5月5日由他檢查,他的報告有關於條例第9條之下補償的部分是85頁(審訊文件冊)
7.本庭採納雷同德醫生的評估,他指出申請人由於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8 %。本庭作出這個裁決是因為雷同德醫生將檢視申請人的報告詳列以及提出理由,為什麼他作出8%的評估。但就僱員補償條例委員會所作出的評估,本庭無法知道該委員會是基於甚麼理由作出0.5%的評估。 在條例第10條之下的補償 8.根據條例第10條的規定,申請人可得到$42,880的補償($12,000 ÷ 30 x 4 ÷ 5 x 140) 。140天為申請人的病假,該些病假的詳細情形詳列於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於2011年3月14日發出的評估證明書之內。 條例第10A條之下的補償 9.申請人的醫療費用為$3,010,本庭接納這數目為他的醫療費用。 總補償金額 10.申請人可得的補償金額為$138,050($92,160 + $42,880 + $3,010)。 11.本庭頒令,答辯人須於14天內向申請人支付$138,050以及其利息;由2008年9月19日開始至2011年10月11日,利息為判決利息的50%;由2011年10月12日起計,直至債項清償為止,利息則按判決利息計算。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訟費 12.本庭頒令答辯人須支付予申請人本案的訟費。訟費由法庭評估,申請人本身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則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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