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觀有及另七人

Case No.HCMA 404/2011[2012] 4 HKLRD 95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Nov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404/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404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10年第5624-5627, 5629-56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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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上訴人 鄧觀有  
第二上訴人 鄧春年  
第三上訴人 鄧偉和  
第四上訴人 鄧立生  
第五上訴人 鄧玉祥  
第六上訴人 鄧日求  
第七上訴人 羅亞勝  
第八上訴人 鄧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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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 2011年9月22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11月1日

判案書

1.八名上訴人各面對一項控罪,他們被指沒有遵從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23(1) 條所發出的通知書內的規定而中止有關事項。經審訊後,八名上訴人均被裁定罪名成立。他們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八名上訴人是新界元朗八鄉梁屋村第111及114約部份地段(地盤)的註冊業主或註冊業主的司理。從規劃署在1990年拍得的航攝照片看到,當時地盤絕大部份為池塘及植被地,沒有任何用途,小部份則用作農業用途。

3.地盤在有關法定圖則上被規劃為農業用途,除獲得城市規劃委員會的規劃許可,否則不得用作儲物及工場用途。

4.2008年2月,規劃署人員到達地盤進行視察,發現地盤已被平整。在現場透過新保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保思)一職員得知,新保思租用地盤及毗鄰另一地盤將廚餘和馬糞混成有機肥料供應給農場。另一地盤亦存放一些大型容器、盛載著液態肥料的膠桶、袋裝物及一堆堆的馬糞肥料堆。

5.2008年4月,規劃署署長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規定另一地盤須於2008年7月或以前終止作儲物及工場用途。

6.2008年7月,規劃署署長就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規定地盤須於2008年10月或以前終止作儲物用途及工場用途。

辯方案情

7.新保思於2007年開始租用上述兩地盤作蚯蚓養殖場之用。地盤內堆放的所謂馬糞肥料堆實質是餵飼蚯蚓的飼料,飼料是將舊報紙及禾稈草混合而成,當中亦夾雜著不多於3%的馬糞。為達到適合餵飼蚯蚓的狀態,舊報紙及禾稈草需堆放約一星期,期間新保思需監控混合物產生的溫度,亦需利用機器翻滾混合物,將氧氣帶進其內,防止產生氣味。

8.在飼養蚯蚓過程中,蚯蚓會產生排泄物,新保思視之為收成物,排泄物亦稱蚯蚓肥。蚯蚓肥分為固體和液體,液體是將水及氧氣加進固體蚯蚓肥調控而成,製成的蚯蚓肥會出售予香港和國內的農民。新保思買入第一批400 萬條蚯蚓,一年後蚯蚓已繁殖至約2,000萬條。新保思出售的項目中,絕大部分是蚯蚓肥,餘下的則是蚯蚓本身。

9.新保思亦在地盤栽種不同品種的植物,其中的一個目的是觀察蚯蚓肥的成效。至於地盤鋪上混凝土,乃為防止蚯蚓逃離地盤。

10.辯方傳召的專家證人指蚯蚓是動物,但不屬昆蟲,飼養蚯蚓比飼養雞隻或豬隻容易得多,蚯蚓的飼料只是一些農業廢料,例如廢棄的蔬菜,腐爛的水果或其他動物的糞便等,他亦指飼養蚯蚓生產蚯蚓肥,屬農業作業。

上訴理據

11.上訴理據概括而言歸納如下:

(1) 裁判官在解釋「農業用途」的定義時,將飼養蚯蚓以獲取蚯蚓肥的活動,錯誤解釋為非農業用途;

(2) 裁判官未有對地盤內進行的活動單獨分開考慮,解釋地盤的活動是否為農業用途時,受到另一地盤活動不當影響;

(3) 裁判官將製造蚯蚓飼料及儲存加工蚯蚓肥的過程獨立分割出來的作法不正確,他亦沒有充分考慮二者是否構成附屬於或直接與農業活動有關的構築物或處所。

討論

12.裁判官在聽畢所有證供後,認為地盤主要是用作準備蚯蚓飼料,故屬處理及儲存飼料的工場。另外,他亦否定飼養蚯蚓是農業活動之一。

13.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31及33段有以下表述:

「31. ……但不論這是馬糞肥料堆或實質是蚯蚓飼料,本席認為最重要的是這些物料令相關場地違反了本來用途,並構成儲物和工場用途需要終止。」

「33. ……飼養動物是廣泛和概括的用詞,如果飼養動物就是農業作業,這必然會引伸出不合情理和不合邏輯的結果……凡動物飼養過程就有排泄物,正如養雞有雞糞,養豬有豬糞,根據證供而言,蚯蚓肥事實就是蚯蚓的排泄物,本席認為這些排泄物可能有利於栽種,但有利農業並不等同農業本身,這些排泄物對新保思而言是賺錢的商品,因為商業價值上是用作肥料用途,但本質上改變不了它們是動物的排泄物,因此事實上新保思旨在取得並處理有機廢棄物令廢棄物,即蚯蚓排泄物變成賺錢的商品。」

14.本席需決定兩項議題:(i)飼養蚯蚓是否農業一種;(ii)在地盤處理飼料是否構成儲物及工場用途。

15.根據城市規劃委員會制訂的法定圖則詞彙/概括用途釋義,農業用途:

「定義:指用作栽種農作物和植物及飼養動物和魚類等用途的土地,用途包括園藝、水產養殖、種植水果、培植種子、果菜園、哺育場、乳品業、繁殖和飼養禽畜、放牧場、草場、魚塘及稻田。備註:包括附屬於或直接與農業活動有關的構築物或處所,例如牛欄、𣽭室,用於存放機械、工具、兩輪或多輪手推車、種子和肥料的構築物,但不包括作住用用途的構築物或處所。亦包括魚塘養殖,以及附屬於主要耕種、畜牧或養魚用途作栽種灌木或樹木的土地用途,但不包括休閒農場和釣魚場;休閒農場和釣魚場視為「康體文娛場所」的一種。可為耕種而在土地上放置或堆放泥土。所放置或堆放泥土厚度不可超過原地面之上1.2米。

「魚塘養殖」和「植物苗圃」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16.根據牛津互聯網辭典,農業agriculture: the science or practice of farming, including cultivation of the soil for the growing of crops and the rearing of animals to provide food, wool and other products.

17.本席同意裁判官所述,飼養動物並不等同農業作業,香港賽馬會飼養馬匹作比賽之用,便是一明顯例子;同樣地,本席亦同意有利農業的事業並不等同農業,化工廠製造化肥有利耕種,並不表示它是農業。但是,本案的證供顯示,新保思在地盤內的主要活動是飼養動物, 新保思從飼養蚯蚓的活動中取得兩項產品:一是蚯蚓本身、二是蚯蚓的排泄物。蚯蚓本身被出售作魚餌及餵飼魚類之用,至於蚯蚓排泄物則直接被收集成有機肥料,用於有機耕種上。

18.辯方證人庭上所述有關此地盤的用途,亦可從新保思申請將地盤用作飼養蚯蚓時,在漁農自然護理署發出的一份文件(證物D1)中證實:

“The subject application is about production of organic fertilizer by using earthworms, which is beneficial to local organic farming operation, we have therefore no objection in principle on the application from an agricultural point of view.

The applicant should ensure that the earthworms are kept in a secure system to avoid their chance of access to the surrounding environment …”

19.換句話說,新保思絕非在地盤調配飼料出售,也非接收有機廢物,透過化學、電子及機械工程等,即一般人理解的所謂純工業活動將之轉化為商品。

20.飼養及出售蚯蚓本身,本席相信這是農業用途。至於飼養蚯蚓以獲取其排泄物,本席相信這亦與牛津互聯網辭典內講及的其他產品(other products)相乎。實際上,飼養蚯蚓與養蠶取絲性質上並無分別,兩者都是採集動物排出體外的物質,提取牠們的副產品,目的都是滿足人類的其中一基本生活需求,只不過養蠶取絲已有數千年的歷史,至於大規模飼養蚯蚓在香港而言則屬新的事物。

21.本席注意到城市規劃委員會在一信函(證物P52)表示飼養蚯蚓並非農業之用,不過函件並沒有進一步解釋箇中原因。本席亦注意到城市規劃委員會希望有關的土地最終可被作為復耕之用(證物P30),不過農業用途並不局限在泥土上耕種。

22.城市規劃委員會的用途釋義並不是徹底及完全的(exhaustive),當人類對飼養動物有更多認識,發現更多新的用途時,本席看不到飼養蚯蚓為何不屬農業活動。

23.初審時,控方曾申請試圖傳召專家證人講解有機農業技術,但此申請遭裁判官拒絕。在沒有其他的證供反駁辯方專家證人證供的情況下,本席亦看不到裁判官何以拒納飼養蚯蚓屬農業此一說法。

24.至於次項議題,本席有機會看過呈堂的相片及辯方證人的證供,為滿足蚯蚓的食量,新保思需在毗鄰的另一地盤處理頗為大量的飼料。新保思將收集得來的報紙、禾稈草等先混合起來,再堆放一段時間,讓混合物產生一定的溫度,消滅其內有害的寄生蟲卵、微生物等。當混合物達到適合餵飼的狀態時,新保思將混合物轉移至飼養蚯蚓的泥土上。故此,在地盤內所混合的飼料,除自用外,沒有其他的商業用途。基於以上所述,本席信納這可被視作附屬或直接與飼養蚯蚓業有關的活動。

25.本席必須強調,此裁定純粹是針對八名上訴人所擁有的地盤而作出,至於另一地盤是否違規,因另一地盤的擁有人沒有提出上訴,在未聽取進一步論據的情況下,本席不表意見。

26.上訴理據的第二點實際上也觸及毗鄰另一地盤的問題,上訴人大律師指從裁斷陳述書看到,裁判官未有就每一地盤作出獨立的考慮,他將另一地盤主要用作儲存及處理飼料的用途帶進考慮此地盤用途之列。

27.裁判官可將兩地盤的活動一併考慮,從而決定土地的整體用途,這是正確的。但是當裁判官考慮針對八名上訴人的控罪是否得以證實時,他必須謹記八名上訴人所面對的控罪僅針對他們所擁有的土地,他們不是另一地盤的擁有人,也非新保思的人。從裁斷陳述書的整體佈局看,裁判官確沒有針對性地處理此地盤是否主要用作飼養蚯蚓之用。

28.基於以上所述,本席信納飼養蚯蚓是農業活動之一,八名上訴人沒有違反《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更改土地的用途。另外,本席亦不能排除裁判官在處理八名上訴人的定罪裁決時,將另一地盤的用途列入考慮之列的可能性,這亦令定罪存有不穩妥的地方。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擱置。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戚雅琳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麥家榮律師行轉聘張鵬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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