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於2002年加入星展銀行工作,六項的盜竊罪是針對被告人在2004至2009年任職客戶經理期間,盜取客戶存款的行為。
在六項盜竊罪中,本席認為最嚴重的是第三項控罪。在2004至2009年五年期間,被告人共分六十五次盜取一名現年超過八十歲客戶,約值九百一十萬元的外幣及港幣存款,被告人將其中的八百九十萬元轉往母親銀行戶口及被告人證券戶口內,餘下款項則轉往她另一些客戶戶口內。
根據上訴庭在張美嬌及後來李麗潔(案件編號CACC 379/2008)所訂量刑指引,盜取三百至一千五百萬,量刑起點為5至10年即時監禁。盜取九百一十萬,單以幣值計算,量刑起點應該是90個月(即七年半)即時監禁。不過,被告人並非單獨一次偷取此九百一十萬款項,她不斷在五年期間盜取,正如我剛才所講,時間長達五年之久。
考慮到以上所述,量刑起點因此上調6個月,至96個月即時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故就此項控罪,她被判處64個月即時監禁。
另一犯案時間長的控罪是第四項控罪。在2005年11月至2008年4月期間,被告人共二十五次盜去另一現年亦超過八十歲客戶共值約港幣四百二十萬元的港幣及外幣存款,此四百二十萬元同樣被轉往被告人的母親及被告人的銀行或證券戶口內。
根據上訴庭指引,盜取四百二十萬的量刑起點應該是66個月(即五年半)即時監禁。同樣,在考慮被告人分多次盜取此筆款項,時間亦長達兩年半之久,故此量刑起點亦上調6個月至72個月(即六年)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就此項控罪,她被判處48個月即時監禁。
至於第五及第六項控罪,被告人在2009年9月共分兩次,盜取另外一名亦現年八十歲客戶,價值約港幣四百九十萬及二百三十萬的港幣及外幣存款,被告人將合共七百二十萬款項轉往母親銀行戶口內。
根據上訴庭量刑指引,盜取四百九十萬量刑起點應該是69個月即時監禁(即五年九個月);至於二百三十萬,則為48個月(即四年)即時監禁。考慮到被告人承認控罪,故此刑罰下調至46個月及32個月即時監禁。
至於首、次兩項控罪,控罪指被告人在2008年12月29及30日兩天內,非法地將另一名現亦已八十歲客戶的外幣定期存款,以偽造文件轉往另一客戶戶口內。就此兩項控罪,根據上訴庭指引,每項控罪量刑起點應該定為60個月(即五年)即時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故此刑罰下調至40個月。
換句話說,就六項盜竊罪,第一項控罪刑期,在被告人承認控罪之後,定為40個月即時監禁,第二項控罪亦是40個月即時監禁,第三項控罪為64個月即時監禁,第四項控罪為48個月即時監禁,第五項控罪為46個月即時監禁,第六項控罪為32個月即時監禁。
至於第七及第八項控罪,在本案針對第一被告而言,實質意義不大。考慮到涉案金額、犯案手法,即被告人只簡單地將偷得款項轉往另一銀行或證券戶口內,案情既不涉離岸公司成立、海外銀行戶口開立、偽造文件及賬目等因素,因此就第七項控罪,量刑起點定為48個月即時監禁;至於第八項控罪量刑起點則定為36個月即時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故此第七、第八項控罪,判處刑罰下調至32及24個月即時監禁。
在被告人所干犯的六項盜竊罪中,雖然被告人私自共拿用共約二千六百萬元客戶款項,但因部分款項,例如第一、第二項控罪所指的款項,轉入另一客戶銀行戶口內,故當事件被揭發後,存款實際損失為一千七百多萬元。星展銀行後來除賠償此一千七百多萬元予客戶之外,亦需要因被告人非法行為,額外支付約二百多萬元利息及律師費等費用。雖然被告人年紀老邁的客戶並無損失,但被告人的僱主則損失嚴重。
律師求情指出,被告人干犯此等控罪,乃因2004年父親過世及家境出現變化,令她需負上家庭重擔而造成。此點可能是被告人最初犯案原因,但從犯案時間、揀選對象、犯案手法以及最終盜取得的款項所到達的地方,例如銀行及證券公司戶口看到,即使最初可能是因為家庭重擔而導致她偷竊,但絕大部分被告人所干犯的盜竊,純粹都為滿足自己一己貪念而已。
在事件揭發後,銀行亦隨即申請凍結被告人母親銀行戶口,戶口內共有七百八十多萬元款項。這些存在母親銀行戶口的款項、金錢,實際上是被告人盜竊而得贓款,並非被告人額外賠償予銀行款項,故此本席並不認為被告人可因此而獲得額外減刑。不過本席同意,因為這些存於母親銀行款項,銀行的損失減少至一千一百多萬。在此而言,銀行損失減少,本身是一個減刑因素。不過,話雖如此,一千一百萬亦不是一個細少的數目。
律師求情時候,亦呈上親屬及朋友求情信。本席了解他們的心情,亦明白他們撰寫求情信背後的原因,不過在一宗如此嚴重的盜竊案中,被告人的個人因素、被告人的個人環境,基本上並不構成任何求情理由。
考慮所有情況後,包括因為被告人的非法行為,令到外界對銀行、對金融體制信心上影響、客戶及銀行對被告人的信任、銀行的實際損失後,本席信納合適的整體量刑起點,在此一案件中,應為10年即時監禁。
因此之故,本席以最嚴重第三項控罪刑罰作為量刑基礎,頒令第一、第二、第四、第五、第六項控罪中的每各3個月即時監禁與第三項控罪64個月即時監禁分期執行。因此之故,就被告人所承認嘅第一至第六項盜竊罪,她被共判處79個月的即時監禁。
至於第七及第八項控罪,正如我剛才所述,在本案而言,並冇增加案情嚴重性的因素存在。因此,第七、第八項控罪的32個月及24個月即時監禁與第一至第六項控罪的79個月即時監禁同期執行。
總結,就被告人所承認的八項控罪,她被判處79個月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