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尹天就及另一人

Case No.DCCC 698/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Sep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698/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6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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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尹天就 (第一被告人)
  謝耀文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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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1年9月23日下午3時09分
出席人士: Mr Wong Kam Chuen,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Alan So,由林文傑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第二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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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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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5月6日晚上8號50分左右,警方在牛頭角區見第二被告從一私家車下車,將他截停,並在他身上找到一包氯胺酮毒品,數量為2.72克粉末,內含純度1.61克的氯胺酮。

2.警方又在第二被告乘坐過的私家車上,找到一個布袋,內有92片片劑,共含0.45克硝甲西泮,亦有16片橙紅色片劑,共含1.08克三氟甲基苯基對二氮己環、5包固體可卡因毒品,重量為0.86克,內含純度0.78克的可卡因,還有14包氯胺酮毒品,粉末重量為14.27克,內含純度9.64克氯胺酮。連同第二被告自己身上那1包氯胺酮,警方撿獲那15包氯胺酮毒品,共重16.99克,都是粉末,共含純度11.25克氯胺酮。警方估計所有毒品值港幣八千多元。第二被告對警方承認他管有所有毒品作販運用途,被捕時他正要把身上的一包氯胺酮毒品拿去賣給朋友。

3.第二被告在1993年3月6日出生,即犯案時及現在他都是18歲。他以前有兩次定罪紀錄,2008年9月,他因觸犯《版權條例》的罪行,被判18個月感化。大半年後,他因違反該感化令,再被判感化,感化令延長至24個月。

4.辯方律師在求情時說被告和家人居住,他雖然年青,也算顧家,每月都有給數千元家用。辯方律師叫法庭盡量輕判第二被告,並曾要求法庭先考慮索取懲教署的報告,例如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不過根據上訴庭的判刑指引,販運各類危險藥物的判刑,都有明列出來。第二被告在本案所販運的有各類毒品,最嚴重的是氯胺酮及可卡因,因份量較多。以該等毒品的數量來計,判刑不是短暫的監禁,所以律師所建議的懲教處理並不適合本案。

5.根據許守城案例,販運10至50克純度的氯胺酮,判刑起點為4至6年監禁。所以單就第二被告販運純度達11.25克的氯胺酮,判刑起點至少應為四年半監禁。另外,第二被告販運的還有純度達0.78克的可卡因。上訴庭說販運可卡因等同販運海洛英,根據劉德明(譯音)案例,販運數量至10克的海洛英,判刑監禁為2至5年,亦即是說就算是販運少量的海洛英,判刑起點一般都應為兩年監禁,所以販運純度0.78克的可卡因,單以這數量來計,判刑起點都應為差不多兩年監禁。另外,被告販運的危險藥物還包括那92片片劑及另外16片片劑,都屬危險藥物。不過那些片劑的數量雖然不少,但所含的毒品純度就不多。

6.第二被告算是年青,但這不是特別的求情理由,現在很多販毒者都會找年青人代他們販毒,所以法庭也常見年青的販毒者被捕。這可能是背後的人利用這些年青人無知、肯冒險的精神,叫他們販毒。他們也以為法庭會對這些年青人輕判,所以除非被捕的人士是法律上所說的「十分年青」人士,法庭才會額外開恩,但被告犯案時已是18歲,不是法律所說的「十分年青」(extreme youth),所以法庭不會對第二被告作任何輕判。

7.販毒罪是例外的罪行,所以第二被告雖然只是18歲,本席並不覺得在此案中須為他拿取任何懲教報告才作監禁判刑。本席考慮到律師的求情,包括第二被告算是年輕、以前案底不差,特別是沒有任何關於毒品的案底、他被捕時亦和警方合作,坦白招認,亦在法庭承認本案的販毒罪。

8.本席考慮一切後,就以五年半監禁為判刑起點。第二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本席對他判監三年又八個月。

  林偉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