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佩芬

Case No.HCMA 479/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Oct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47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47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8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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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羅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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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 2011年9月23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9月23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1年10月13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她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事發當天,警方接獲一連先生的舉報,聲稱上訴人藏毒後,遂指派控方第一證人(一名女警)到場協助調查。女警將上訴人帶往附近搜查,在上訴人的父親陪同下,女警在上訴人之手袋內找得一沒有封口的政府信封,內有一政府函件及一包毒品(證物P2)。女警詢問上訴人證物P2是什麼,上訴人回答不知道。女警於是拘捕上訴人藏毒,上訴人警誡下回應謂證物P2不是她的。

辯方案情

3.事發當天,上訴人和父親從舊居抵達街上時,她看見警員正查閱連先生的身份證。警員繼而上前要求查閱上訴人的身份證,表示連先生報案,但沒有提及報案原因。警員懷疑上訴人藏毒,要求搜查。至於在政府信封內搜獲的毒品,上訴人回應謂她並不知道信封內夾雜證物P2,且更不知道證物P2是什麼。

4.上訴人與連先生從小認識,事發前一天晚上她曾在連先生家中留宿。睡覺前,上訴人曾查閱過該政府信封,除函件外,信封內並無其他物品。

上訴理據

5.裁判官錯誤裁定控方能夠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之下推翻上訴人的證供,他並沒有足夠證據作出「上訴人必然是心知肚明那包東西是毒品」的推斷。

討論

6.裁判官在聽畢所有證供後,信納涉案的毒品是在上訴人所攜手袋內一政府信封內搜獲,毒品收藏在隱蔽的地方。另外,裁判官亦表示他拒納上訴人的證供,他不相信證物P2是連先生插贓嫁禍所做成的,他認為雙方過往並無過節,且連先生更在上訴人未覓得新居前讓上訴人在他家留宿一宵;再者,不能忽視的還有連先生拒絶就此事件指證上訴人。

7.裁判官在否定上訴人遭插藏嫁禍後,他表示毒品既然是在上訴人的手袋內搜得,而毒品更是收藏在手袋內一隱閉、容易被警員忽略的政府信封內,若上訴人不知所載何物,斷不會如此收藏,他因此作出無可抗拒的推論,即上訴人定必知道信封實內藏毒品。

8.裁判官在本案中,並非單單因拒納上訴人的證供,便裁定後者罪名成立。他是在考慮所有環境證據後,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而將上訴人定罪的,這並無不妥的地方。

9.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文慧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莫子聰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