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984/201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October 2011.
2. 控罪所指的單位為黃大仙竹園南洋商業銀行邨榮園樓824室,該處是一民居。戶主夫婦於2011年7月26日早上分別離家。晚上八時許,男戶主回家,見到屋內被人爆竊,他點算財物,發覺失去案中所指的各項財物,總值約189,000元港幣。警方接報調查,發覺2011年7月26日下午二時許,第一被告致電一名鎖匠盧先生,第一被告向該鎖匠自稱為涉案單位的住客,失去鎖匙。第一被告叫鎖匠到上址替他打開鐵閘及木門。鎖匠到達上址,發覺沒有人,就致電第一被告,第一被告叫鎖匠稍等,後來第二被告到達現場。鎖匠見有人到達,就打開該單位的鐵閘及木門,然後離去。案情指第一及第二被告便在該單位內進行盜竊,偷去控罪所指的各項物品,然後沿大廈的樓梯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