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衞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訴 李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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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E4/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審裁處上訴2011年第4號 (原案件編號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案件2011年 第MB0963及MB1096號) ----------------------------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案件 2011年MB0963號
及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案件 2011年MB10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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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李詩明先生為申索人高衞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前僱員,他被裁定須向申索人支付:
2.李先生就上述兩項裁定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他的論點為「高衞工程部主管羅宇平解僱我,反過來要我付通知金」。 3.根據香港法例第453 章《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第31條,如任何一方對仲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所據的理由牽涉法律問題,則可在獲得上訴許可後,提出上訴。 4.關於第(1)項裁定,即多付的法定假日薪酬,仲裁官指出:
5.由於李先生同意支付本項,而在本聆訊中,他又未能提出任何論據可以支持他推翻其先前的同意,因此他不具可使上訴得直的理由。 6.關於第(2)項裁定,仲裁官在聆聽了雙方的證供及考慮他們所提供的書面證據後,正確地指出雙方說法各異。他信納僱主一方的說法,並列出了其原因。其判決及原因都是一些就事實而作出的裁定。李先生未能指出仲裁官犯上了甚麼法律觀點上的謬誤,因此他不具可使上訴得直的理由。 7.由於李先生未能符合第453 章第31條的要求指出仲裁官在法律問題上犯錯,因此本席駁回其上訴許可的申請。
上訴人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