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衞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訴 李詩明

Case No.HCME 4/2011
Court
HCME
Date09 Nov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E4/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審裁處上訴2011年第4號

(原案件編號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案件2011年

第MB0963及MB10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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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案件

2011年MB0963號

申索人
(答辯人)
高衞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人 
(上訴人)
李詩明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案件

2011年MB1096號

申索人
(上訴人)
李詩明  
   
被告人
(答辯人)
高衞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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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歐陽桂如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裁決日期:
2011年11月2日
201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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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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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詩明先生為申索人高衞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前僱員,他被裁定須向申索人支付:

(1) 766 元,作為多付法定假日薪酬;及

(2) 2,836 元作為7 天代通知金。

2.李先生就上述兩項裁定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他的論點為「高衞工程部主管羅宇平解僱我,反過來要我付通知金」。

3.根據香港法例第453 章《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第31條,如任何一方對仲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所據的理由牽涉法律問題,則可在獲得上訴許可後,提出上訴。

4.關於第(1)項裁定,即多付的法定假日薪酬,仲裁官指出:

「2. 在其於2011年7月18日提交的答辯書中,僱員表示同意支付兩天法定假日薪酬予僱主,金額為$766。在首次聆訊中,僱員確認同意支付此金額。其後,僱員曾反覆考慮是否同意支付此申索款項,並質疑是否曾經獲發此金額。在其要求下,僱主提交了工資紀錄供僱員審閱。經多次考慮後,僱員最後仍同意支付此項申索金額。」

5.由於李先生同意支付本項,而在本聆訊中,他又未能提出任何論據可以支持他推翻其先前的同意,因此他不具可使上訴得直的理由。

6.關於第(2)項裁定,仲裁官在聆聽了雙方的證供及考慮他們所提供的書面證據後,正確地指出雙方說法各異。他信納僱主一方的說法,並列出了其原因。其判決及原因都是一些就事實而作出的裁定。李先生未能指出仲裁官犯上了甚麼法律觀點上的謬誤,因此他不具可使上訴得直的理由。

7.由於李先生未能符合第453 章第31條的要求指出仲裁官在法律問題上犯錯,因此本席駁回其上訴許可的申請。

(歐陽桂如)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上訴人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