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清如
Case No.DCCC 779/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Oct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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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77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7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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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被控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普通襲擊罪成。 2.被告當晚凌晨時分確曾搭乘證人所駕的士,到達廣東道寧波街時,被告箍著司機的頸項,進而毆打,揮拳襲擊司機頭部多次,造成他受傷。 3.被告現年27歲,過去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在髮型屋工作。陸大律師求情指出,他因醉酒鬧事,心感後悔,他已自本年6月9日被還押至今,渴望自由,家人及朋友也到庭支持,被告也願意支付證人4,500元之醫療花費,更承諾不會再犯。 4.被告雖只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但若非控罪中交替裁決的限制,被告可被裁定其他更嚴重的傷人罪。無論如何,被告深宵乘搭的士,停車後竟箍頸襲擊他人身體重要部分頭部多次,若非證人身材魁梧及作出抵抗,對司機可造成非常嚴重及永久之傷害。公共車輛的司機深宵向大眾提供服務,理應受到適當的保護,無論任何情況下,也難以相信乘客會以如此暴力的方式對待,案情實屬嚴重。 5.本席考慮後,認為應判以6個月監禁,但考慮到被告早已不爭議曾主動襲擊司機,此情況與及早承認普通襲擊罪分別不大。本席應予以扣減,合適地減為4個月監禁。因此,被告被判以4個月監禁,另作出賠償予第一控方證人4,500元,於一星期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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