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 被告李少文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嘅第4(1)(a)同埋(3)條。被告喺裁判官席前認罪,同埋同意案情之後係交付高院嘅原訟法庭判刑。
案情顯示喺案發嗰日,當被告人喺沙頭角 - 即係由內地返嚟香港 - 喺沙頭角入境處嘅時候,就被選中咗要查佢嘅行李同埋搜身。咁海關人員就喺被告嘅內褲入面就發現一個粉紅色嘅膠袋,入面係載住有危險藥物嘅。咁當時就拉咗被告,被告就話有人畀2,000鈫佢,叫佢幫佢帶畀人。咁後屘就同被告進行會面,被告就話佢喺內地嘅時候,撞到個人叫做阿成嘅,咁阿成就話畀2,000鈫佢,佢就答應係幫阿成帶五個用避孕套裝住海洛英嘅物品喇,然後就帶去畀人哋嘅,咁但係佢未收到錢嘅。咁而後屘呢啲危險藥物係正式送去化驗,就發現原來係有68.66克嘅混合劑,其中係有38.43克海洛英鹽酸鹽,而個市價係44,834.98鈫嘅。
咁被告嘅背景喇。被告而家係57歲,咁佢曾經喺法庭出現嘅次數就係三十五次,總共有嘅先前嘅刑事紀錄就總共有四十六項。由1970年嗰陣時得16歲啫就已經開始係犯事㗎喇,咁而最後嗰一次係販運危險藥物,咁就係喺區域法院被判42個月監禁。咁而呢四十六次先前嘅刑事紀錄,其中有二十四次係同毒品有關嘅。咁而大部分都係管有危險藥物,或者係管有可以吸食危險藥物嘅工具。咁而呢二十四項同毒品有關嘅罪行,其中一項係管有危險藥物可作非法用途,呢個係1984年嘅,佢坐咗兩年監。而最近嗰次就係第二次係同販運有關,就係2005年,即係剛才我提咗嗰個喇。
咁喺求情方面,鄧律師喺同被告人求情嘅時候,就話畀我知被告就已經結咗婚㗎喇,太太就住喺內地,最近仲獲准係可以以單程證嚟香港,不過因為被告而家係被拘留喇,所以就唔能夠返去內地度幫太太去申請嚟呢一個香港居留。咁而關於呢件案件嘅案情鄧大律師亦都係接納呢件案件係符合有關嘅案例入面所講,即係需要嗰個判刑嘅指引。而且呢件案件亦都係有一個加刑嘅因素,就係因為喺內地跨境帶毒品入嚟。咁鄧律師話畀本席知,被告嘅媽媽喺今年2月就過咗身,咁被告就因為即係要搞呢個殮葬費喇,就欠咗人錢,咁所以就係干犯而家呢個控罪去賺啲錢,因為即係要還債咁。
販運毒品係非常之嚴重嘅罪行,上訴庭喺劉德明嘅案件已經頒下咗呢個判刑嘅指引㗎喇。咁呢件案件因為涉及嘅藥物係38.43克喇,所以就係符合10至50克海洛英呢一個嘅範疇。咁根據上訴庭嘅指引喇,經過審訊之後嘅判刑起點係5至8年嘅。
咁我要考慮喺呢件案件嗰個量刑起點係定喺邊度,咁我作出考慮嘅時候除咗呢件案件嘅案情事實,被告人認咗嗰啲案情事實之外,我仲要考慮到被告人係一個屢罰屢犯嘅罪犯,尤其到最後嗰次定罪嘅紀錄,仲係同今次嘅性質係相同嘅。咁即係好明顯以前嗰啲嘅刑期根本唔能夠有呢個阻嚇嘅作用,所以喺採納一個量刑起點嘅時候,本席就要考慮一個較高嘅量刑起點。
仲有一樣嘢我要考慮嘅,就係剛才已經提到被告人係將毒品由內地帶入香港,所以呢一個係一個加刑嘅因素。咁考慮晒所有嘅環境情況,呢件案件嘅案情,被告人嘅背景之後,我就認為個恰當量刑起點係8年 - 雖然8年就係而家呢一個範疇最高嘅一點。
咁我亦都係認為被告人媽媽過咗身,同埋佢係因為要搞呢個殮葬費係欠債呢一方面,唔係呢件案件被告人犯罪嘅求情因素。唯一嘅求情因素就係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我係會畀被告人呢個足夠嘅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因此就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係要坐監五年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