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尹定邦

Case No.DCCC 1029/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1 Nov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02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0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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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尹定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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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1年11月1日下午12時0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Cheung Man Kwan, Bobby,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連慧儀律師事務所律師Miss Lin Wai Yi, Deca,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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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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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

2.被告承認於2011年6月27日凌晨3時許,被警員發現身處旺角山東街38號廣場2號舖「五代同糖」鐵閘後地舖內。當時警員發現鐵閘被打開且有聲音在內,於是要求被告出來,期間被告衝出及反抗,更除下帽及手套,但被警員制服。被告聲稱沒有進內。隨後,警員發現店舖內的收銀機被撬開,被告身上更搜獲膠手套、面罩、剪刀等等。其實店舖內的閉路電視已攝錄下被告進入店舖內及搜掠的情況,事主證實沒有財物損失,鐵閘及收銀機的維修費約500元。

3.被告現年29歲,過往有13項刑事定罪紀錄,分別是襲擊致他人身體受傷、管有毒品、盜竊、刑事毀壞及勒索等,最後在2009年因勒索罪被判監2年,至2010年10月才出獄。

4.連律師求情指出,被告是孤兒,缺乏家庭照顧,在兒童院長大。他讀書至中三,其後從事運輸工作,及後為裝修散工,日薪300元,因經濟拮据才鋌而走險干犯此案,打算「賺快錢」,現已深感悔意,亦呈上求情信,承諾不再干犯,望予以輕判。

5.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一般有關非住宅的案件,以2½ 年監禁為判刑起點。連律師求情指出,案中無人受傷,沒有財物損失,被告沒有使用特殊工具,並非專業竊匪,亦只獨自行事。但事實上,被告亦並非毫無準備,他身上有口罩、手套、剪刀等等。但無論如何,畢竟被告現坦白承認控罪,本席經考慮後,亦以2½ 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後,減為20個月監禁。因此,被告正式被判以20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