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漢超

Case No.HCMA 272/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Nov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27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272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44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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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吳漢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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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9月28日

裁決日期: 2011年11月2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在早上大約8時20分在北角港鐵站月台等候往上環方向的列車,當時她的左面無人,前面和右面則有其他乘客候車。當時上訴人行到她的左邊側身面向著她,並用腹部頂撞控方第一證人左邊膊頭和手臂中間的位置。當時控方第一證人感到有點奇怪,因為上訴人後面並沒有人,於是控方第一證人稍微向右面褪去,不久後,有列車抵達月台。

3.他們登車後,控方第一證人站在面向另一面車門的位置,用左手扶著一枝垂直的鐵柱。上訴人站在她的左手邊,側身面向著她,期間上訴人的腹部亦有再次碰到她的三頭肌位置。控方第一證人見上訴人前後左右亦不見有人推著他。因此,控方第一證人下意識地往右褪去,但上訴人卻跟著她一起褪。在這時候控方第一證人已再沒有摻扶著鐵柱,將雙手垂下放在身旁站著。

4.過了不久,控方第一證人發覺她的大腿位置有物件撩動,低頭一看發現上訴人兩腿中間胯下位置有東西凸起,她相信是上訴人的“陽具”勃起了。上訴人的陽具在控方第一證人的大腿磨擦2至3下,使她受驚而不知所措,只好轉身迴避。控方第一證人向身旁另一名男士投訴被非禮,該男士隨即質問上訴人是否有其事。上訴人當時沒有回應,而控方第二證人詢問控方第一證人是否有所誤會,控方第一證人否認,並哭了起來。當時上訴人向控方第一證人說他沒有非禮她。後來控方第一、第二證人和上訴人一起在銅鑼灣站下車,並由港鐵職員代為報警。

5.盤問時,控方第一證人同意她在證人書面供詞說上訴人用腹部上下不停磨擦她的手踭,證人指這是因為控方第四證人未能準確寫出她想表達的真正意思。控方第一證人亦指在車廂內上訴人有用腹部左右磨擦,與她在書面供詞字眼“上下”是不一致。但控方第一證人指她當時錄取口供時候心情很亂,因此已記不起了。

6.控方第一證人亦同意在書面供詞指上訴人用下體在她左邊腰部和臀部之間磨擦,但在庭上說法不同。控方第一證人說在錄取口供時有向警員指出有關位置,只是當時心亂記不起詳細情況。控方第一證人亦同意其他不一致之處理,而在裁判法官裁斷陳述書中第6段已記錄了。

7.控方第二證人在案發時與控方第一證人在同一車廂內,她站在背著車門的位置,期間一直戴著耳筒聽歌,她形容當時車廂內不算太多乘客,亦看不到有什麼特別事情發生。當列車抵達砲台山站時,有一名女子(即控方第一證人)哭著步行到她的右邊。那時有一名男子問控方第一證人是否需要報警,她看到控方第一證人一面搖著頭說她身邊的男子(即上訴人)下體硬了。那時,控方第二證人褪下一邊耳筒,並問控方第一證人是否有誤會。控方第一證人堅稱並沒有誤會,而上訴人則說他沒有非禮控方第一證人。

8.控方第二證人形容當時在車廂內控方第一證人左手扶著鐵通,而上訴人則站在控方第二證人左手面,跟控方第一證人成90度面向著她,他的右手垂直拿著銀包和報紙。

9.控方第二證人在盤問時承認當時她並無刻意留意上訴人和控方第一證人的舉動,並形容自己是在“擔天望地”。

10.控方第二證人形容上訴人和控方第一證人不是身貼身站著,雙方之間是有點距離的。她沒有看到上訴人下體隆起,也看不到上訴人有任何動作。

11.控方第三證人於案發當天拘捕上訴人,警誡下上訴人對他說:“當時車廂有啲擠逼,有碰撞但我冇非禮佢”。在作初步搜身時,控方第三證人發現上訴人沒有穿內褲,並隨即向上訴人作查問,上訴人表示他當時是真的沒穿內褲。

12.控方第四證人替控方第一證人錄取一份共兩頁紙的口供。控方第四證人形容當時控方第一證人情緒較為激動,期間曾不斷哭泣。在錄畢口供後,控方第四證人讓控方第一證人閱讀,並讓她簽名確認後離開。

13.控方第四證人在盤問時說她已如實反映受害人(即控方第一證人)所說的全部。她否認曾向控方第一證人說,如需更正控方第一證人可自行向法官說。

14.控方第五證人向控方第一證人錄取第二份口供,她指當時控方第一證人沒有哭也沒有激動。而就P6和P7來說,控方第五證人表示她是按照控方第一證人所說與案情有關的人和物繪畫,但有關草圖並非表示整個車廂當時的實際情況。

15.在盤問時,控方第五證人亦否認她曾對控方第一證人表示如對草圖有任何異議可直接跟法官說。

16.控方亦呈遞了警誡供詞P3作為控方證據,而在P3內當警員問上訴人他在警誡下說在車廂內,他曾因擠逼:“有碰撞過,但我無非禮佢。”是指邊個,而上訴人的答案是:“就係話我喺港鐵車廂入面用我下體觸碰到佢嗰個女人。但我無非禮佢。”

17.在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不作供和沒有傳召任何證人。辯方只是呈堂5封品格書信,是有關上訴人的良好品格。

裁判法官的裁決

18.裁判法官在分析證據之前提醒自己,上訴人過往是沒有定罪記錄及有正面的良好品格證據。

19.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可信和可靠的證人,而她在證供上和她的證人口供有不一致之地方是她情緒的問題,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二證人沒有看到上訴人的行為是因他沒有注意地看,因她當時是“擔天望地”。而裁判法官考慮到控方第一證人或第四和第五證人對她說:如她在證人口供內有任何更改,可向法官提出,這是因控方第一證人“不理解法庭程序或誤解了警員的意思。本席認為即使控方第一證人這麼說,也不代表她蓄意撒謊,亦不會因此影響她的可信性。”(見裁斷陳述書第21段)。

20.裁判法官亦認為他可依賴控方第一證人的困擾的狀況(distressed condition)來支持控方第一證人被侵犯的事情。裁判法官亦指“此外,上訴人本身亦在P3承認下體有觸碰到控方第一證人,這點亦支持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說法。”(見裁斷陳述書第23段)。

21.最後,裁判法官亦認為上訴人沒有穿著內褲“可顯示控方第一證人可較容易觀察到上訴人下體勃起的狀況”。最後,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

22.代表上訴人的王資深大律師替上訴人作出幾項的上訴理由如下:

1.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裁斷:

(i)  上訴人本身亦在P3承認下體有觸碰到控方第一證人[第20頁,23段];

(ii)  第二證人的證據與控方第一證人沒有明顯衝突[第19頁,21(i)段]。

2.1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裁斷控方第一證人為誠實可靠證人,並接納她庭上的證供為事實,其實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給予的證供與下列有很嚴重分歧:

(i)  她給予警方之口供;及

(ii)  其他控方證人所給予之證供。

2.2  原審裁判官沒有穩妥解決有關分歧[第19頁,21段]。

3.1  原審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及因而錯誤地拒絕控方第一證人『錯誤理解』之可能性(有關其曾受上訴人猥褻侵犯)[第21頁,26段]。

3.2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引導自己由於原審裁判官已接納上訴人曾以勃起的下體磨擦控方第一證人所需之犯罪心態已被證明[第21頁,26段]。

4.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沒有引導自己單靠控方第一證人之無佐證證據而作出定罪之危險。

5.  在此等情況下,判罪是不安全及不穩妥的。

23.就第一項上訴理由,雙方大律師都同意上訴人在警誡口供P3裏沒有承認他是用下體觸碰到控方第一證人。上訴人在P3裏的第一條問答記載如下:

“問(1):係我頭先所講嘅案件中,你經警誡後向警察講:「我入車廂時,有啲擠逼,有碰撞過,但我無非禮佢。」你所指嘅佢係邊個?

答(1):就係話我喺港鐵車廂入面用我下體觸碰到佢嗰個女人。但我無非禮佢。”

24.因此,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23段是錯誤地指上訴人在P3內“是承認下體有觸碰到控方第一證人,這點亦支持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說法”。這是裁判法官在事實上作出嚴重錯誤。

25.裁判法官很明顯用了這錯誤的理解來支持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的可信性及準確性。

26.這上訴理由令本席甚為擔憂,因控方第一證人是唯一可指證上訴人的證人,雖然控方第二證人是在同一時間在車廂內,她指她沒有見到控方第一證人及上訴人有任何身體上的接觸,而當她聽到控方第一證人投訴後,她第一時間問控方第一證人,她是不是誤會了。雖然裁判法官在處理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時有理由相信當時控方第二證人因“擔天望地”,很可能沒有留意到上訴人的行為。但這並不幫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可被視為中立。

27.本席亦深入考慮王資深大律師的其他的上訴理由,最主要是控方第一證人在她給予警方的書面證人口供時和她在庭上的證供有分歧的解釋,控方第一證人指當時她是留意到替她錄口供的警員(即控方第四及第五證人)所寫的錯誤,而控方第一證人指她有向兩位控方證人指出他們書面上所寫的錯誤,但控方第四及第五證人對她說,她可以向法官更正。

28.當控方第四及第五證人作供時,她們兩人否認曾對控方第一證人講出這番說話。而兩位證人亦確認她們錄畢口供後,她們是讓控方第一證人閱讀及簽名確認,當然控方第一證人和控方第四及五證人有不一致之處,裁判法官分析後可認為他可繼續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為可信及可靠證人,而以適當及合理的分析理由解釋為何控方第一證人是誤會了第四及第五證人的意思,但裁判法官沒有這樣做到,他只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原於她不理解法庭程序或誤解了警員的意思”(見裁判陳述書第21段)。

29.本席參閱裁斷陳述書後不明白裁判法官這段的意思及裁判法官亦沒有解釋為何控方第一證人會誤解了控方第四及第五證人的意思。

30.許大律師陳詞指上訴人當時是沒有穿著內衣褲,而他的行為是非常可疑,因在月台上,控方第一證人已經留意到上訴人是無原故地用胸部觸碰她的手臂,而在車廂裏上訴人亦以身體逼向控方第一證人令到控方第一證人要褪步。

31.上訴人的行為雖然有可疑,本席需要考慮的問題是究竟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關於被非禮是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被證明,因以上的理由,本席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上的可靠性及可信性是有疑點,而這疑點應歸於上訴人,因此,這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被撤銷。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許紹鼎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曹希聖律師事務所轉聘王正宇資深大律師及鍾錦棠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