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8日晚近九時半,警員在新填地街一帶執行反毒品行動,當時警員留意被告人在160號梯間形跡可疑,於是上前截查,在他的褲袋搜出一個膠袋,內有涉第一項控罪的「冰」,另外還有現金500元,被告人承認是販運毒品的得益。被告人又向警員承認正在運送毒品。警員再搜查被告人在160號2樓B室的住所,發現十個膠袋的「冰」和二十一個膠袋的可卡因,是第二項控罪的毒品。警員還搜獲一個電子磅和一些透明可再封膠袋等物品。被告人再向警員招認他在住所內包裝毒品用作販賣。
涉第一項控罪的「冰」約值2,300元。涉第二項控罪的「冰」市值約12,700元、可卡因市值約21,900元。
被告人現年42歲,有二十一次犯罪紀錄,包括五次藏毒,被告人承認有毒癮十多年,現靠綜援過活。他受教育至中一,未婚,被告人今次純為金錢而犯案,他希望法庭考慮他的合作態度,盡量輕判。
關於第一、二項控罪的判刑,案例律政司訴程國雄([1991] 2 HKLR 125)和女皇訴劉德明([1990] 2 HKLR 370)都適用,就第一項控罪,販運3.12克「冰」應判監四年零三個月,被告人認罪可獲減刑一年零五個月,現判被告人第一項控罪入獄兩年零十個月。
至於第二項控罪販運16.78克「冰」應判監七年零四個月,而販運20.24克可卡因應判監五年零九個月。關於涉多種毒品的判刑,本席採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健球案的原則,先將可卡因的份量依刑期換算為相約份量的「冰」,再將這份量與控罪原有「冰」的份量加起來計算最後的量刑起點。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會混合兩種毒品以增加毒品的藥力,所以本席不會再加刑。以這原則換算,販運20.24克可卡因的刑期約等於販運6.90克「冰」的刑期,所以本席會將換算後的份量加入原本16.78克「冰」一併計算刑期,即共23.68克「冰」。以這份量計算,第二項控罪的量刑起點應為七年零八個月,被告人認罪可獲減刑兩年零七個月,現判被告人第二項控罪入獄五年零一個月。
基於整體刑罰原則,本席命令第一項控罪的其中兩個月刑期與第二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被告人共需入獄五年零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