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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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01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019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邱明德,在本席前承認4項入屋犯法罪,全部涉及同一處地方,即理工大學。 2.案情透露,被告人進入理工大學,在一個月內,至少分別三日到大學的課室內偷竊屬於同學或老師的物品,大部份並非一些貴重物品,當中有一部筆記簿型電腦,在另一宗案就涉及一部電子字典,另一宗就是一些硬碟、遊戲機等,其他就是一些個人物品。被告人今次到理工大學偷竊,期間被有關的閉路電視拍下其容貌,因而被警方拘捕歸案。 3.被告人過往有9項刑事紀錄,6項涉及不誠實,而其中一項與本案類同。 4.求情時,律師指出,被告人現年34歲,犯案時失業,過往曾經當過清潔散工,在香港沒有固定居所,出獄後,曾經投靠露宿者之家。被告人今次犯案起因是因為他想去大學探望以前相識的清潔工人,希望透過他們找份清潔工作,當去到大學的時候,看見大學開放式的地方,看見那些物品,就一時貪念,偷了有關物品, 之後他再去大學偷竊。律師呈遞3個判案案例給法庭參考,總的來說,辯方律師要求法庭視被告人的偷竊屬於機會主義犯案,因而可不按上訴庭的量刑指引,以一個較低的起點作考慮例如18個月。 5.首先,本席不接納被告人所講當天是去大學找一些清潔工人,希望透過他們找工作。很明顯, 被告人是知道大學屬於開放式,他走進去是有計劃地去進行偷竊,進入他人的課室內,偷竊同學或者老師的物品。本席認為雖然主要被盜物品屬於一些並非很貴重的私人財物,但其中涉及一些電腦,光碟,又或硬碟,本席不知道這些物品會否寄存一些學生所做的功課或者是老師教學所用的資料,但本席認為偷取這類具資料性的物品是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因為對於物主而言是很重要的資料。不過本案沒有証據顯示這一點,本席不會就這此作為加刑的理由。本席不接納律師所說,本案是屬於機會主義的犯案,很明顯被告人是有計劃地進入這地方去偷竊。 6.在這情況下,本席會以上訴庭一貫的量刑指引作出量刑,每項控罪都以兩年半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每項控罪坐監20個月。 7.他在不同時間、不同課室進行偷竊,理論上,有關刑期應分期執行,但考慮到總刑期原則,本席頒令,第一項刑期20個月,與往後每一項控罪其中5個月分期執行,餘下就同期執行, 總刑期為3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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