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98/201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被控一項「銷售抗生素條例適用的物質」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137章《抗生素條例》第 4(1)及第 10(1) 條。上訴人承認控罪,被判處監禁兩個月緩刑兩年。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判令上訴得直,刑罰撤銷,改判罰款3,000 元,並須在14 天之內繳交(由2011 年11 月23 日起計)。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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