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673/201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November 2011.
1. 根據傳票ESS11619/2011,上訴人被告發,指稱他在2010 年12 月8 日,雖獲送達一份日期為2010 年12 月6 日的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下稱“通知書”),但沒有在該通知書所指定期限內,遵從該通知書的規定,即沒有把所有可燃物品,即一批紙箱,木板及雜物約3.3 米(長)x 2.9 米(闊)x 2.3 米(高),搬離在該處所用作逃生途徑及/或為防止火勢蔓延而設的地區,即香港鰂魚涌華蘭路2 號惠安苑LG2號商舖對出的公共走廊,違反依據香港法例第 95章《消防條例》所制訂的《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第 9(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