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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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128/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128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1年11月22日下午12時08分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辯方律師在求情時說,被告是義務替他三位朋友購買四包毒品中其中三包。律師叫法庭考慮被告此行為不是為了利益,有別於一般的販毒者。所以,法庭應給予被告額外的減刑。律師是說,法庭應給予被告應得的三分一認罪扣減外,還應給他額外的四分一判刑扣減,被告願意就此講法上證人台作供,被告在宣誓下作供,他說他認識三位朋友叫阿明、阿Sam及阿深,都認識了他們半年,大家是普通朋友。9月6日中午12時至下午3時左右,三人分別打電話給被告,託被告替他們購買一包氯胺酮毒品,三人都說要半安士一包的,被告對他們三人分別說,價錢是1,000元一包,稍後安排送給他們,被告沒有向這三名朋友先拿錢,被告說他代這三名朋友先付予毒犯。 2.9月6日那天,被告買了案中的毒品共四包,總共花費4,000元。被告說自己當時無業,最後一次出糧的時候,已是本年5月底,他說自己在9月6日,身上有七千多元,可以用其中4,000元去買毒品,是因為以前儲下一些金錢。當主控官盤問他收入及支出的情況後,被告就改口說,他兩日前向朋友借了8,000元,他解釋自己的口供矛盾,說因為事件發生太耐,已記不清楚。本席聽過被告的作供,本席完全不信被告義務替朋友購買毒品的說法。所以,本席不認為被告可得額外的判刑扣減。 以下係判刑嘅理由 3.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案情如下: 4.2011年9月6日晚上6時左右,警員見被告形跡可疑,當時被告是一架私家車LZ7490的司機,他的車停在筲箕灣區的路邊,被告自己下了車,不斷講電話,並在車子的附近徘徊,警員把被告截停,在他身上找到四包氯胺酮毒品,都是放在他的內褲的腰間。警誡下,被告說毒品是他自用的。被告身上有3,776元現金及兩部手提電話,回到警署,在進一步的訊問下,被告說四包毒品中,其中一包是他自用的,其餘三包是帶給朋友的,他說朋友託他購買毒品,他就幫忙朋友去取得毒品,四包毒品的總重量為53.22克粉末,內含23.6克純度的氯胺酮,警方估計這批毒品的市值為5,980元。 5.被告今年28歲,2009年底犯有違反版權條例的罪行,被判監4個月,緩刑12個月。律師在求情時說,被告與父母及哥哥同住,被告曾任運輸工人,但近來失業,較多時間照顧年邁多病的雙親,被告自己也有毒癮。律師說,被告今次自己購買毒品之餘,也受朋友所託購買其餘三包毒品。律師說,若只計那三包毒品的份量,氯胺酮的純度只有十多克,因此法庭應給予被告輕判。律師又說,被告替朋友購買毒品,並不賺取任何利益,有別於一般的販運者。所以叫法庭考慮給被告額外的四分一判刑扣減。律師又叫法庭考慮被告是一名癮君子,先拿取戒毒所報告才作判刑。 6.就被告是否義務替朋友購買毒品一事,被告選擇上庭作供,經特別聆訊後,本席裁定被告說義務替朋友購買毒品的事,全不可信。 7.當然,被告是一名癮君子,他也需要毒品,本席並不懷疑四包毒品之中其中一包是他打算作自用的,其餘三包他是替別人販運。至於那些人是否他的朋友,被告是否因此獲益,全不重要。事實上,本席亦不信被告是義務替朋友帶運那三包毒品, 8.雖然四包毒品之中,有一包是被告自用,但上訴庭已經講過,一個販運者在這情況下,並不會得到很多的判刑扣減。本席根據上訴庭在許守城案例訂下的判刑指引,認為四包毒品內含純度達23.6克氯胺酮的判刑起點,應為四年又九個月監禁。不過,本席考慮到其中一包屬被告自用,本席就將這判刑起點著量減為四年半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判監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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