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真誠
|
HCMA68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681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編號2011年第3158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崇厚 聆訊日期:2011年11月17日 判案日期:2011年11月1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1年12月5日 判案書 背景 1.上訴人被控一項「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 38(1)(b) 條。他在屯門裁判法院應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暫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20 個月。他不服判處,提出上訴。 2.本席在考慮了整體情況,包括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相關謄本、和雙方陳詞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是本席的理由。 3.裁判官裁定的案情如下:在案發日,上訴人在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下來港後,留在香港,於晚上乘船離開時,在香港水域被捕。 4.裁判官於判處時考慮了以下因素:
上訴理由 5.上訴人在上訴通知書中,指判處過重。在上訴聆訊日,他作出以下補充:
討論 6.無心來港,如果在審訊時已提出,裁判官必已作出裁斷,並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7.家境困苦,裁判官完全知悉,並加以考慮。他沒有據此給予上訴人刑期扣減,符合案例指出的考慮指引,合乎原則,沒有犯錯。 8.同船的人沒有被檢控,控方解釋,是基於他們的情況不符合檢控政策的檢控條件。上訴人有多次刑事定罪記錄,他被檢控,是符合檢控政策的。因此,本席認為,一來檢控上訴人沒有問題,二來裁判官在判處時參考R v So Man King這案例,也是恰當的。 9.如果其他人因這罪行被判處監禁15 個月,很大可能是因為他們承認了控罪。無論如何,裁判官以21 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是以量刑指引作依歸,也適當反映案件的性質和情節,和顧及了上訴人是經審訊後被定罪的。 10.裁判官顧及上訴人在審訊時沒有作出無關的爭議,給予了他一個月的刑期扣減。總括來說,20 個月的刑期,合符原則,也非過長。因此,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崔浩然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