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真誠

Case No.HCMA 681/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Nov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68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681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編號2011年第31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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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真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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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崇厚

聆訊日期:2011年11月17日

判案日期:2011年11月1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1年12月5日

判案

背景

1.上訴人被控一項「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 38(1)(b) 條。他在屯門裁判法院應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暫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20 個月。他不服判處,提出上訴。

2.本席在考慮了整體情況,包括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相關謄本、和雙方陳詞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是本席的理由。

3.裁判官裁定的案情如下:在案發日,上訴人在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下來港後,留在香港,於晚上乘船離開時,在香港水域被捕。

4.裁判官於判處時考慮了以下因素:

(1)  上訴法庭在R v So Man King [1989] 1 HKLR 142一案中指出,以這項罪行來說,如被告人承認控罪,應判處監禁15 個月。

(2)  上訴人的背景身世:他現年47 歲,已婚,有三名子女,分別是14、12和11 歲,全部是學生。他是家中經濟支柱,務農為生,也有捕魚,每月收入約1,000 元。他的妻子是家庭主婦。母親剛在9 月2 日離世。

(3)  上訴人有四次刑事定罪記錄,干犯罪行包括兩項管有虛假香港身份證、兩項違反逗留條件、和兩項盜竊罪。

(4)  上訴人是經審訊後被定罪的。

上訴理由

5.上訴人在上訴通知書中,指判處過重。在上訴聆訊日,他作出以下補充:

(1)  他是無心來港的;

(2)  他的家境困苦;

(3)  同船其他三個人,都沒有被檢控;及

(4)  以他所知,同類案件,一般的判處是監禁15 個月。

討論

6.無心來港,如果在審訊時已提出,裁判官必已作出裁斷,並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7.家境困苦,裁判官完全知悉,並加以考慮。他沒有據此給予上訴人刑期扣減,符合案例指出的考慮指引,合乎原則,沒有犯錯。

8.同船的人沒有被檢控,控方解釋,是基於他們的情況不符合檢控政策的檢控條件。上訴人有多次刑事定罪記錄,他被檢控,是符合檢控政策的。因此,本席認為,一來檢控上訴人沒有問題,二來裁判官在判處時參考R v So Man King這案例,也是恰當的。

9.如果其他人因這罪行被判處監禁15 個月,很大可能是因為他們承認了控罪。無論如何,裁判官以21 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是以量刑指引作依歸,也適當反映案件的性質和情節,和顧及了上訴人是經審訊後被定罪的。

10.裁判官顧及上訴人在審訊時沒有作出無關的爭議,給予了他一個月的刑期扣減。總括來說,20 個月的刑期,合符原則,也非過長。因此,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黃崇厚)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崔浩然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