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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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2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52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211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11年11月1日 裁決日期: 2011年12月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警方的西九龍總區重案組展開一項臥底行動,控方第一證人(一警員)以卧底身分在尖沙咀一酒吧任職侍應以收集情報,他更混入新義安三合會社團(新義安)內。 3.2009年5月25日,控方第一證人與其他新義安成員一同出席一壽宴,上訴人亦為宴會賓客之一。上訴人經第三者介紹後與控方第一證人閒談起來,期間上訴人自稱是新義安成員,泰龍是他的「老表」。 4.離開壽宴時,上訴人邀請控方第一證人與其他成員前往一酒吧玩樂,控方第一證人等應允,並在酒吧內逗留三至四小時。 辯方案情 5.上訴人不否認案發當晚曾出席控方第一證人講及的壽宴,但是他從沒有跟控方第一證人及其同伴交談,更沒有自稱是新義安成員。 上訴理據 6.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控方第一證人證供存在失實及不吻合之處,錯誤地接納其證供。 討論 7.就唯一的上訴理據,上訴人大律師指當控方第一證人庭上講及壽宴中曾否玩撲克牌及飲用酒精飲品時,出現嚴重失實及自相矛盾的地方,裁判官應拒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 8.初審時,控方第一證人主問時否認當晚壽宴曾與同桌的朋友玩撲克牌,但當辯方出示一些照片時,控方第一證人表示因事隔一段時間,他已忘記細節,亦記不起當時是否涉及金錢交易。實際上,上訴人大律師所講及證供上的失實及矛盾,初審時已全然展現在裁判官席前。 9.裁判官更在裁斷陳述書表示如下:
10.本席同意裁判官的分析,撲克牌耍樂並不是當晩的重點;另外,即使當晚的耍樂確涉及金錢,但若屬社交活動,也不一定是非法活動。控方第一證人的記憶在此方面出現分歧,並非出奇。 11.至於控方第一證人曾否飲用含酒精的飲品,裁判官亦已在裁斷陳述書處理:
12.另外,從呈堂的照片看到,擺放在控方第一證人面前的啤酒,基本上沒有被飲用過,這亦間接支持控方第一證人庭上所述。 13.上訴人大律師另指控方第一證人沒有就壽宴後前往酒吧消遣一事作出任何紀錄,這亦進一步反映他庭上的證供實不儘不實。壽宴過後,控方第一證人聯同其他成員前往酒吧消遣,若沒有特別的事情發生,本席不明控方第一證人為何需要作出紀錄。控方第一證人參與的卧底行動長達一年,無關宏旨的事多不勝數,這等事情完全沒有紀錄的必要,沒有紀錄並不表示控方第一證人不盡不實。 14.上訴理據不足, 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張天雁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黃約翰律師事務所轉聘陸景弘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