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陸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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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73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732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11年第6999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崇厚 聆訊日期:2011年12月2日 判案日期:2011年12月2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1年12月12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他於沙田裁判法院應訊,沒有律師代表,承認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他就定罪裁決提出上訴。 2.在上訴聆訊日,本席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裁決。在聽取了雙方陳詞之後,命令案件重審。 3.本席的裁定,基於認為上訴人的認罪答辯是一個含糊的答辯(equivocal plea)。 4.從謄本可見,當上訴人表示承認控罪之後,他立即表示有要求要提出,但裁判官認為應先處理案情。當案情讀出後,上訴人被問是否同意時,他表示有補充,雖承認案情,但作出了一些事實陳述。 5.隨後,裁判官再向上訴人確認,他是否承認控罪。上訴人表示承認,並要求輕判,但不久,他又就事發經過作出陳述,指稱對方車輛「跟車太貼」……[對方]想「快打慢」……「感覺到佢cut我線」。 6.之後,裁判官和上訴人有一段頗長的對話,上訴人依然指責對方司機。 7.在上訴聆訊時,答辯人代表大律師招秉茵署任高級檢控官力陳,上訴人清楚表示承認控罪,和裁判官交談時,亦不時承認錯誤。 8.本席也留意了這情況,不過,觀乎整個過程,上訴人一直向對方司機提出指責。 9.招檢控官陳詞時說:這只是上訴人的求情而已。 10.本席考慮了聆訊過程,上訴人的陳述的內容,他的態度,認為在這情況下,應將情況作為上訴人不承認控罪來處理為宜。畢竟,上訴人所說的,並非不存在抗辯的空間。 11.上訴人之後曾提出覆核申請,那次申請,裁判官的考慮,關乎應否讓上訴人撤回認罪答辯,於考慮後,她駁回覆核申請。 12.上訴人的答辯是含糊的,所以答辯是無效的,裁判官駁回覆核申請的命令,因此也站不住腳。基於這個理由,本席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駁回覆核申請的命令。 13.案件重審時,須由另一位裁判官審理。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招秉茵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