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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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853/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853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1年12月6日上午11時16分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及一項入屋犯法罪。 2.被告與事主為朋友關係,於2011年3月26日,被告與事主晚膳時,被告趁機拿走了事主的鎖匙包。其後,被告於2011年4月8日進入事主的寓所盜竊財物,包括一部手提電話及兩隻名貴手錶,總值共114,900元。其後,被告賣掉手電,獲取4,000元,亦把其中一隻手錶當押,獲18,000元,另一隻則交予友人尋找買家。 3.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當日看見友人的鎖匙包掉在地上,才趁機拾起,在4月2日曾到過寓所的大廈,但因害怕而不敢犯案。但到4月8日卻進入寓所,盜竊上述財物。事實上,大廈的閉路電視在該兩天已攝錄到被告到過該大廈,而警方亦在當鋪找到被告當押手錶的紀錄,隨後把她拘捕。 4.被告現年35歲,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離婚後獨力撫養16歲女兒。溫大律師指出,被告深感悔意,愧對家人,教會的傳道亦致函表示被告被動、單純,干犯此罪已真心悔改,望予以輕判。至於事主的損失,被告已籌得40,000元,已放入法庭作賠償。被告自己、其男朋友及女兒與家人亦致函代為求情。在押後期間,被告突然才知道有身孕約1個月,更立即進行了宮外孕手術,現在身體虛弱,但在康復中。 5.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一般牽涉住宅的判刑會以3年為判刑起點,但本席考慮到被告過往沒有任何刑事紀錄,現已主動盡其所能作出補償,其犯案並非為自己任何奢侈花費,反而只為男友還債,才愚蠢地犯下此案。至於被告懷有身孕等,在法理上並非減刑理由。被告趁機盜竊鎖匙包,隨後的目的竟為進入友人的寓所,案情其實很嚴重。 6.但本席考慮到她的動機,犯案後的悔意,她也盡其所能作出補償及其身體狀況等等,就第一項控罪,本席以6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認罪後減為4個月。至於入屋犯法罪,本席則只以2½ 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0個月。最後以總體量刑原則作考慮,兩罪源於一轍,本席認為合適地可把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7.總結: 第一項控罪,4個月監禁; 第二項控罪,20個月監禁,與第一項控罪同期執行; 總判刑為20個月監禁。 8.本席另作出命令,把被告放於法庭內作補償的40,000元,發放予受害人杜國賢(To Kwok Yin)作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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