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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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883/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883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聆訊後裁定兩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 案情 2.被告是涉案商業中心一個儲物櫃客戶,獲發智能卡,可隨時進入中心。 3.2011年6月27日前某一天,被告未得許可進入中心客戶租用的11號房間,偷去一個電腦滑鼠。 4.2011年6月27、28日期間,被告未得許可,在中心接待處抽屜取出鑰匙,開啓只供職員使用的職員室,並且偷去一個內藏13,000元現金的小錢箱。 5.被告6月30日凌晨時分被警方拘捕,警誡下承認兩項控罪。 被告背景 6.被告現年20歲,過往有一次定罪記錄,即2011年8月3日因五項企圖欺詐獲得財產罪、兩項欺詐獲得財產罪、一項盜竊罪,判處感化12個月。 7.被告在一個單親家庭長大,生活所需全由母親負責,居住條件尚可,小學期間沒有學業或操行問題,中學後期成績欠佳,操行方面出現誠信問題,最終中五輟學。 8.其後被告參加過一些學徒計劃,但是工作不甚穩定。 9.被告感化期間表現理想,準時與感化官會面,重新學徒和在迪士尼的工作。 10.懲教主任認為被告可到更生中心或教導所服刑,更生中心較適合他。 11.心理專家詳細講述被告成長歷程。據稱,被告父親和外祖父嗜賭,家裡經常因金錢問題發生爭執,最終父親在被告7歲時離家。 12.被告智力正常,中五時便開始有盜竊行徑,自己也不明所以。被告沒有賭博問題,開支與一般青少年無異。心理學專家認為被告表面認同以及取悅他人,但是內裡感到遭家人離棄,童年生活並不愉快,現時與母親關係欠佳。 13.專家說:
14.感化官的進度報告顯示,被告對感化官並不坦白,但是在他的母親支持下,感化官認為仍可推薦被告接受感化。 辯方的量刑陳述 15.辯方倚賴感化官進度報告,指出被告2010年12月至2011年7月有穩定工作,以往也曾為電腦科技助理。報告指出感化令對被告有幫助,感化期間被告表現可以接受。 16.各報告指出,被告在物質上沒有不充裕的地方,但未能抵禦金錢引誘。懲教主任提議被告到更生中心服刑。心理專家指出被告態度合作,明白自己問題所在。 17.被告成長環境不佳,他與母親關係出現問題,以致他以盜竊行為作為發洩方法。另外被告還瀏覽互聯網,認識同性朋友。 18.被告打算修讀工程,成為電腦工程師,以便將來照顧母親,希望能獲最後一次機會,以非拘禁方式判刑。 19.辯方呈堂被告他母親和祖母的信件給法庭參考。 20.被告母親已賠償中心的損失。 討論 21.涉及商用物業的入屋犯法罪影響正常商業活動,為經營者帶來不便和損失。 22.這類案件可令香港作為國際商貿中心的聲譽受損。 23.不幸地,涉及商鋪的入屋犯法案件頗為普遍。 24.基於上述考慮,上訴法院頒下指引,一般以兩年六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25.被告過往有刑事記錄,個人和家庭背景中也找不到強而有力的減刑理由。 26.被告現年20歲。國際社會普遍認為法庭考慮青少年罪犯時,應以監禁作為最後選擇,香港認同這個看法。 27.現今社會尊重個人性取向,本案中被告的性取向與案件關係不大,案件只與被告個人誠信、操守和品德有關。 28.考慮過所有相關的資料後,法庭認為還可以給被告最後一次不用監禁的機會,可是感化令、更生中心令都不能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加上被告聆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這顯示他並無悔意。 29.教導所可給予被告一個機會學習謀生技能,從而重投社會,而被告離開教導所後的行為仍受監管一段時間。 結論 30.綜合上述考慮,法庭認為被告應判處教導所令。 31.就第一和第二控罪,被告須到教導所服刑,同期執行。 32.法庭建議被告服刑期間接受心理輔導或治療。 33.現時的感化令撤銷。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12/20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