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512/201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被票控於2009年12月24日及2010年1月15 日,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離開位於港鐵羅湖站的鐵路處所範圍內的已付車費區域,而沒有先行繳付車費和取得適合其擬乘搭車程的有效車票,違反《香港鐵路附例》第14(a)及43條;另上訴人亦被票控於2010年5月31日,於港鐵上水站的鐵路處所範圍內使用粗穢的言語,違反《香港鐵路附例》第28H(1)(a)及43條;及當被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人員合理地懷疑上訴人觸犯《香港鐵路附例》,而在該人員提出要求時,沒有提供他的姓名、地址和電話號碼的真實和正確詳情及提供身份證明以供查閱,違反《香港鐵路附例》第42(1)及(1A)(a)及43條。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四項控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