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志忠

Case No.DCCC 1046/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Dec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04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0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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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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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日期:    2011年12月21日上午10時4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Margaret Lau,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HUI Wai Chun, Sammy,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曾約瑟律師行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2]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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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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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李志忠在本席面前承認兩項控罪。

2.第一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第4(1)(a)同埋(3)條。罪行詳情就係喺2011年6月28號,喺沙田沙角邨雲雀樓C座嘅2樓樓梯間,非法販運藥物,涉及13.40克嘅粉末裡面含有10.03克氯胺酮。

3.第二項控罪管有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第8(1)(a)同埋(2)條。罪行詳情係指你喺2011年6月28號,喺沙田沙角邨雲雀樓C座嘅214室,管有危險藥物,即係3.30克粉末裡面含有2.59克嘅氯胺酮。

4.案件嘅罪行嗰個事實你都承認咗㗎喇,亦都相當簡單,就係案發當日,即係2011年6月28號,喺呢個雲雀樓嘅2樓梯間,警方截停你,咁就喺你嘅右前褲袋搵到一包毒品,就即係控罪一所指嘅13.04克裡面含有10.03克嘅氯胺酮,當時你承認呢一包毒品係氯胺酮,亦都承認你自己住喺214室同座大廈,咁跟住警方帶你返去屋企,就喺廚房嘅儲物櫃嗰度搵到一個膠袋,裡面就分別藏有一個膠袋,就亦都係裝住一啲氯胺酮,咁亦都有一個膠管,亦都係有氯胺酮嘅成份,總共就係第二項控罪所指嘅3.30克粉末裡面含有2.59克嘅氯胺酮,咁同裡面亦都係有一個電子磅、有一百四十三個可以再封口嘅膠袋同埋一張交易紀錄紙,咁你亦都承認就係,呢啲係裝有氯胺酮毒品嘅物品嚟。咁拘捕你嘅時候,你身上並冇現金。根據控方指出,就係證物1嘅市值大約係1,447港幣,而證物2同3,即係嗰個細膠袋,喺屋企搵到嘅,裡面嘅毒品就大約值366鈫。

5.你現年29歲,已婚,有兩個細路,一個兩歲,一個四歲,基本上屋企係靠綜援嚟支持。你就話有做散工,就每個月二三千鈫。你總共有四次案底,其中兩次係涉及毒品,最後一次係去年2010年6月14號,因為兩項藏毒罪,就被法庭判咗4個月監禁,但係緩刑1年。喺本案案發嘅時候,就係你剛剛過咗呢個緩刑嘅時間。據講,你太太係家庭主婦,亦都因為呢件事件而患上抑鬱症。

6.我睇過你同太太提交出嚟嘅求情信,基本上你嘅意思都係話自己有悔意,咁就希望可以家庭團聚,太太亦都想法庭對你輕判,亦都有其他兩封求情信,講到你平時工作其實都係好勤力嘅,刻苦耐勞,樂於助人。

7.毒品案,尤其是販毒案,係好嚴重嘅罪行,上訴庭亦都有講過,個人背景對於個判刑基本上係冇影響嘅,除非係好特別嘅情況。你個人嘅背景,我就睇唔到有咩嘢特別情況,係可以令到我唔依據呢個上訴庭嘅指引。

8.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許守城呢個案件([2009] 1 HKLRD 1),上訴庭話過,販運10至50克嘅氯胺酮,嗰個量刑起點就應該係4至6年。我基本上睇唔到有乜嘢特別嘅理由本席係應該唔跟呢一個守則。至於第二項控罪嚟講,所涉及嘅毒品數量唔算多,但係亦都唔係少量。

9.你經你嘅大律師同埋你自己寫嘅信都想話畀本席聽,你因為今次嘅事件係好後悔,你亦都顯示你知道你嘅行為係影響到屋企人,尤其是你太太同埋兩個小朋友。但係從紀錄顯示,去年你已經就同一類型嘅事,因為毒品,法庭已經畀咗一次機會你,你似乎並冇珍惜。你嘅大律師已經將所有可能對你有利嘅說話向本席講過。根據你大律師話,你去年點解會接觸番毒品呢?係因為多咗個細路,而又受到壓力,呢個我唔覺得係求情說話,應該係加重刑罰嘅說話,既然你多咗個細路,既然你壓力大,更加要想辦法去幫屋企、幫太太,唔係自己走去食毒品,食毒品要錢㗎嘛,你係咪將啲奶粉錢都去買埋食毒品呢?自然唔得喇,咁你跟住就係走上呢一條販運毒品嘅路。路係你自己行嘅,就唔係由我去話畀你聽點行。

10.綜合晒以上我講出嚟嘅理由,控罪一,本席以4年作為量刑起點,唯一嘅求情因素就係你嘅認罪,所以扣減三分之一,第一項控罪嘅判刑係兩年零八個月。控罪二,本席以9個月作為起點,你認罪,亦都係有三分一嘅扣減,所以判刑係6個月。

11.本席接受你大律師所講,兩個控罪基本上係同時發生,我亦都留意到,就算第二條控罪係好似原本嘅控罪係販運都好喇,最終亦都唔會影響嗰個刑罰。基於咁嘅原因,本席就會將兩個控罪嘅刑期同期執行。

12.所以被告人總共入獄兩年零八個月。

鍾偉強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