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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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4/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Sep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4/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1年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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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昭德 (第一被告人)
  李艷屏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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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潘敏琦

日期: 2011年9月1日上午9時55分

出席人士:

律師司高級檢控官Miss Jasmine Chi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Alex 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大潛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Mr Newman Wo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曾陳胡律師行延聘, 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及 [3] 強姦(Rape)
[2] 協助和教唆強姦(Aiding and abetting ra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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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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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第一被告喺聆訊之後被裁定兩項強姦罪,罪名成立。第二被告則承認一項協助和教唆強姦罪。事發時候,兩人係男女朋友關係。

第二被告係受害人X嘅母親,而受害人當時係15歲。案情指,有一日晚上,X正喺度瞓覺嘅時候,第一被告進入佢嘅房想揭開佢張被,係咁擝佢張被,想伸手摸佢,亦都同X講話佢係契爺,想做乜嘢都得。拉扯咗一陣間,唔成功之後,第一被告先返番入去隔籬房。跟住,第二被告就要求X過去佢哋間房,X唔肯,第二被告就用唔畀零用錢畀X嚟逼佢入房。之後,X瞓喺兩名被告中間,畀第一被告強姦咗。最後,X用力踢開第一被告,離開房間。期間,第二被告一直瞓喺一邊,冇理會佢哋。

幾日之後,第二被告再用同一藉口叫X入佢間房,喺呢一次,第二被告並無入房,凈係將房門關上。咁喺房入面,X再度畀第一被告強姦。X係喺事發七年之後先至報警,呢件事件先至揭露出嚟,現在兩名被告均係49歲。

第一被告有六次嘅案底,其中五次涉及管有危險藥物,最後一次喺2009年12月被判戒毒所令;第二被告並冇刑事紀錄。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就兩名被告嘅受責性而言,分別考慮咗對佢哋有利,以及對佢哋令案情嚴重嘅因素。就第一被告而言,佢係兩度侵犯X,X當時只有15歲,而第一被告同X年齡上有重大嘅距離,佢對事件既冇承擔、亦冇悔意,而X需要喺事發之後七年挺身而出舉報佢,亦都需要喺庭上重溫慘痛經歷。第一被告係喺嘗試侵犯不遂之後,要求第二被告利用佢作為X母親嘅影響力,逼使X懾於佢嘅淫威之下,乖乖就範。而喺兩次侵犯X嘅過程中,第一被告並冇使用安全措施。喺第一次嘅事件中,當佢起初唔能夠成功插入嘅時候,喺嗰個階段,佢並冇臨崖勒馬,仲要借助其他嘅輔助,至佢成功達至目的為止。然而,本席並冇忽視,除上述而言,本案並不存在策劃性、使用武器或不必要暴力,或其他具侮辱性性變態作為等,逼使X就範嘅惡劣情節。

就作為X母親嘅第二被告而言,佢屬於絕對可以支配、牽制同埋影響X嘅一方,佢濫用咗自己嘅影響力,逼使X屈服喺被告嘅淫威之下,讓被告奪去貞操,第二被告嘅積極參與係促成此惡行不能或缺嘅重要一環。而根據X嘅證供,第二同埋第一被告成日都出去玩,玩到天光先返屋企,凈係畀啲錢佢買飯盒同細佬食,佢當時收到嘅訊息係,如果唔入房,媽媽會唔畀錢佢,佢會冇錢食飯。雖然第二被告對感化官話自己係愚蠢、迷失,先至會干犯今次嘅事件。而大律師亦都指,第二被告對佢個女嘅蒙羞將會係一生不能磨滅,但係事件正正反映,第二被告不但冇盡為人母親嘅責任,反而一手將女兒送羊入虎口,斷送女兒嘅貞操。

而根據X作供嘅時候,佢都話第一次畀性侵犯嘅時候,阿媽都喺床上,佢冇向阿媽求救係因為佢最信任嘅媽媽都冇保護佢,佢覺得背叛,佢接受唔到,所以冇叫。第二被告嘅行為卑劣,枉為人母,嚴重違反誠信,係違反誠信案件同類中情節最差嘅一種。但係第二被告選擇坦白承認控罪,並出庭作供頂證第一被告。姑勿論佢係咪好似背景報告所講真心有悔意又好、係為咗獲得刑期扣減都好,本席係會將佢認罪以及頂證第一被告嘅行動,喺量刑上有所反映。

本席喺量刑時候不容忽視公眾對呢一類案件嘅不恥及憎厭,事發至今已有八年,雖然第一被告有多次管有危險藥物嘅案底,佢並冇干犯任何性侵犯案件,故此並冇證據顯示第一被告有重犯傾向或對社會構成危險。然而,由於事隔多年,X而家已經23歲,呢啲佢嘅童年被性侵犯嘅陰影係仍然存在,根據創傷報告所講,並且喺佢嘅心中形縈繞不去,令到佢自我形象一直都好低,更處於是否會原諒母親及對將來與母親關係存疑嘅兩難局面,事件導致到佢產生抑鬱嘅徵象,令到佢缺乏安全感、對人不信任,亦都影響佢發展正常人際以及男女關係,並且出現強逼性重複嘅行為,身體上亦都出現不少毛病。心理專家認為,X喺事發多年之後,嚴重創傷後遺症仍然存在。X亦都因為母親將會被判入獄,而需要獨力照顧住喺院舍中中度弱智嘅弟弟,心力交瘁,可見兩名被告嘅作為對X嘅負面影響至為深遠。

本案實在係駭人聽聞、情節嚴重,雖然第一被告面對兩項控罪,而第二被告係面對一項控罪。本席認為,兩人嘅受責性不遑多讓。本席認為,12年嘅起刑點係合適。第一被告喺聆訊之後被定罪,不獲任何扣減,每項控罪判刑12年,同期執行。

第二被告認罪以及作供頂證第一被告,本席評定過佢嘅證供質素,認為尚算有用,但並非導致成功檢控舉足輕重嘅證供。事實上,佢對於事實全部仍有保留。本席認為,佢可獲得嘅扣減應該喺百分之四十至到四十五之間,本席給予大約百分之四十一嘅扣減,判刑7年。

最後,X喺事隔多年之後,確實自己已經生活獨立,並且將弟弟安頓喺院舍之後,先至挺身而出,舉報兩名被告,而其中一人係佢嘅生母,大義滅親,勇氣可嘉,本席寄予佢喺法庭程序結束之後,重新建立人生新一頁。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38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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