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指被告被警員觀察進入一楝大廈,警員喺梯間截停佢,要求搜身嘅時候,被告從腰間先後取出兩包毒品,並逐一撕破,部分嘅粉末係散落地上。後來警員制服佢,並且鎖上手銬。
被告共管有四包嘅毒品,經過化驗之後,證實為共含有940.73克粉末嘅721.36克氯胺酮。
被告承認替人運送「K仔」,佢會獲得500鈫嘅報酬,而毒品當時嘅零售價為港幣116,650元。
被告現年17歲,喺2011年1月21號因為管有危險藥物而被判戒毒所令,本案係喺該案擔保期間干犯嘅。
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表示,被告喺被捕前係做裝修嘅散工,月入大約10,000鈫,父親已經去世,其他所有家人,今天均在法庭給予佢精神上嘅支持,佢今次係因為染上毒癮,欠下債項,而鋌而走險,干犯今次嘅控罪。大律師希望本席考慮到佢尚算年輕,今次係第一次干犯本類嘅案件,而喺一被捕嘅時候,已經同警方合作,並且承認控罪,希望法庭盡量予以輕判。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毒品嘅種類、重量、有關嘅量刑指引、被告認罪、大律師嘅求情,亦都閱讀咗被告本人、家人以及社工所撰寫嘅求情信。
根據許守城一案嘅量刑指引,販運600至到1000克嘅氯胺酮,起刑點係12至到14年。就住本案所涉及嘅712.36克(原文照錄)嘅氯胺酮,本席採納十二年半作為起刑點,被告承認控罪,予以三分之一嘅量刑扣減,判刑100個月,即係八年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