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段柏林

Case No.HCCC 314/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Nov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314/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1年第3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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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段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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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潘敏琦

日期: 2011年11月21日上午9時4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Franco Ku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S. Fu,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區殿霞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企圖搶劫罪(Attempted 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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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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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承認一項企圖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1)及(2)條,以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案情指被告與另一人喺凌晨時分,喺街上行劫兩名喺附近醫院工作嘅男女護士,另一名男子係以手箍女護士嘅頸,並以刀架喺佢頸上,將佢拖行過馬路。雖然女護士答應畀錢佢,佢仍然繼續將女護士拖行,期間佢掙扎,被割傷,而被告則以水果刀指嚇男護士,將佢推倒喺地上。後來兩名受害人自己登上一部的士返番醫院治理,被告與另一人稍後被發現,但另一人逃脫。

警員喺被告嘅背包搵到一把12吋長嘅刀、一卷膠紙、一對襪,以及兩個避孕套。被告指另外一人先係主腦,佢哋兩個人係兩日前從深圳來到香港,佢承認有用刀攔住男護士,並且參與搶劫路費返去中國大陸。

女護士嘅下巴、頸、右手腕、手背、中指、左手掌同埋第四隻手指均有裂傷,而手指側邊有一小部分失去感覺,另外佢嘅右下膝蓋、左上眼簾、下唇有擦傷,而男護士嘅雙手同埋盤骨有多處擦傷。

被告現年31歲,之前喺香港並冇刑事紀錄,曾經加入中國海軍陸戰隊南海艦隊,退役之後任職外判承辦嘅城管局至今。大律師指,佢係賺1,500鈫人民幣一個月嘅,其中每一個月給予佢母親同埋兒子1,000鈫作為生活費。

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指,本案最大嘅求情因素係被告坦白認罪,希望本席考慮呢一點,予以輕判。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大律師嘅求情、量刑指引、被告認罪。根據茆廣生案,被告人喺行劫嘅時候,曾經向受害人亮出刀或利器,一般嘅起刑點係5年嘅監禁,多於一人嘅糾黨深夜行劫屬罪加一等嘅因素,上訴庭建議刑期應該因此因素而往上調。另外,上訴法庭喺梁乃根(譯音)以及周振怡(譯音)兩案中亦都指出,從內地進入香港作出嚴重嘅罪行,亦都係令案情情節嚴重嘅因素。另外喺本案中,女護士喺答應畀錢之後仍然被拖行,即係受害人有受到不必要嘅暴力對待。

本席認為綜合所有嘅因素,一個7年嘅起刑點係適合嘅,予以三分之一嘅認罪扣減,判刑56個月,即係四年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