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曉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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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09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091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1年12月28日上午9時42分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的毒品有69.37克粉末,內含51.96克純度的氯胺酮。案情如下: 2.2011年7月29日晚上,警方對西灣河太祥街2號太樂樓3樓A室B房進行反毒品行動。晚上8時許,警方見被告正要進入該單位內,就將他截停。入到屋內,警方問被告住在哪房間,被告就帶警方進入他的房間,警方在該房間內搜到十九包氯胺酮毒品,又有另外九包氯胺酮毒品、一個電子秤及五十四個空的可再封膠袋。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被告當時身上有港幣二千七百多元,與及88元人民幣。 3.政府的化驗師驗得該十九包氯胺酮毒品共有粉末46.12克,內藏35.53克純度的氯胺酮,另外的九包則有23.25克粉末,內含16.43克氯胺酮,全部二十八包氯胺酮毒品共重69.37克都是粉末,內含51.96克純度的氯胺酮,警方估計這些毒品的市值為7,700元。 4.被告今年24歲,以前無犯案紀錄。求情時,辯方律師說被告中七畢業後當過侍應工作,月入七八千元,律師為被告遞上多封求情信,有被告自己親手所寫的,也有他的親友為他寫的。被告說自己感到後悔,希望法庭給他機會。另外,他的親友亦為他說好話,說他很顧家。不過,這些個人背景對求情沒有很大的幫助,因為上訴庭已訂下判刑指引,販運氯胺酮被視為嚴重的販毒罪行,上訴庭在許守城案訂下判刑指引,販運超過50克至到300克純度的氯胺酮,判刑起點應為6至9年監禁,辯方律師叫法庭考慮以6年監禁為判刑起點,本席認為律師的陳述也屬正確,涉及的毒品純度只是剛剛超過50克。被告以前沒有案底,本席認為在他的情況下也可以6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判監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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