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261.75克氯胺酮和9.31克可卡因。
去年1月12日晚近八時,秀茂坪警區特別職務隊第2隊警員在花園街132號友和大樓2樓埋伏監視,當時警員見被告人用鎖匙開A3室鐵閘,警員立即上前截停被告人,再進入單位搜查。警員先搜查被告人的斜孭袋,發現三大包可再封膠袋和兩個手提電話。警員在單位大門附近的藍色工具箱內,撿獲一包氯胺酮。又在廁所外一張檯上,撿獲一個白色樽,裝著十小包氯胺酮;兩個電子磅,其中一個電子磅上有微量可卡因。檯上還有匙羮、膠杯和一些可再封膠袋。稍後,警員再在一個牆架中,撿獲一個藍色儲物盒,盒內發現四十六小包可卡因。
被告人向警方承認,是「珠女」指示他到上址取毒品,然後送到牛頭角,再等電話,每次可得報酬500元。案發前幾天,珠女約他到涉案單位,並向他指出貯存毒品的地方。珠女也吩咐他買一些可再封膠袋到該單位,也曾經示範包裝可卡因,每包3.50克。
警方在藍色工具箱外發現被告人左食指和中指的手指模。
根據警方資料,案中的氯胺酮約值四萬四千元,而可卡因則約值一萬六千元。
被告人現年19歲,一次襲擊他人的犯罪紀錄,於2009年被判接受感化12個月。他受教育至中五,曾任侍應、地產營業員等工作。父母剛離婚,他與父親和妹妹同住。
被告人表示,受「珠女」指使和金錢引誘犯案,現在十分後悔。他表示,願意向警方提供資料,指證「珠女」和其他與案有關的人。被告人在求情信中表示對不起家人,希望盡快改過,重新做人。他的父母也來信,表示因婚姻問題而疏忽管教兒子,致他誤交損友,希望法庭輕判。
辯方陳大律師指出,被告人不是涉案毒品的物主,加上被告人尚年輕,希望本席考慮其他報告才判刑。
關於這項控罪的判刑案例,律政司訴許守城([2009] 1 HKLRD 1)和女皇訴劉德明([1990] 2 HKLR 370)都適用。販運261.75克氯胺酮,應判監八年零八個月,而販運9.31克可卡因,應判監四年零十個月。關於涉多種毒品的判刑,本席採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健球案的原則(CACC 267/2009),先將可卡因的份量依刑期換算為相若份量的氯胺酮,再將這份量與控罪原有的氯胺酮份量加起來計算最後的量刑起點。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會混合兩種毒品,以增加毒品的藥力,所以本席不會再加刑。以這原則換算,販運9.31克可卡因的刑期約等於販運26.70克氯胺酮的刑期,所以本席會將換算後的份量加入原本261.75克氯胺酮,一併釐定量刑起點,即共288.45克氯胺酮。
以這份量計算,這控罪的量刑起點應為八年零十個月。雖然被告人在開審前才認罪,本席仍會給他三分一刑期的扣減,即減刑兩年零十一個月。被告人已19歲,年紀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
現在判被告人入獄五年零十一個月。
雖然被告人願意指證其他涉嫌與案有關的人,但以現時的情況,本席無從考慮這因素作為減刑理由,若日後被告人認為有需要,可向上訴庭申請愈期上訴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