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翠好及身為吳正鉡唯一的遺囑執行人 訴 丁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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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0108A/1998 民事上訴案件編號:108/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上訴法庭法官廖子明及梁紹中 聆訊日期: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宣判日期: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 判 案 書 --------------- 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上訴人丁鳳儀女士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答辯人周翠好以她本人及身為吳正鉡唯一遺囑執行人的名義起訴,答辯人請求法庭頒令收回丁女士居住的樓宇及作出其他有關的命令。審訊後,丁女士被原訟法庭法官包鍾倩薇裁定敗訴。原訟法庭包法官在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頒下收回樓宇命令和其他有關命令。丁女士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丁女士沒有聘請律師代她進行上訴。因此,一切上訴程序均由她自行負責。雖然丁女士在判決頒下之翌日,把上訴通知書呈遞法院及送達答辯人,但她沒有按照程序,採取下一步驟,在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5條所規定的期限內,依照該規則安排日期上訴。 上訴因而暫緩進行。上訴排期的期限屆滿,丁女士也沒有理會。 2. 兩月後,於一九九八年八月二日,丁女士向上訴法庭廖子明法官申請暫緩執行收樓令,直至上訴判決為止。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三日,廖法官批准該申請,但同時下令丁女士必須在暫緩執行令頒發日起之十四日內,進行上訴排期。不過,丁女士沒有這樣做。又過了兩個月,答辯人見丁女士還沒有遵照命令排期, 遂於同年十月二十九日發出函件,警告丁女士,必須在十一月二日前或當日排期。該函件亦於發出當日送達丁女士的處所。十一月三日,答辯人仍未見丁女士有所行動,於是即日以傳票方式向法庭申請下令剔除丁女士的上訴通知書,即本庭現在須要作出決定的申請。但丁女士隨即在十一月六日向法庭申請排期,並指出上訴聆訊所需要的時間。 3. 答辯人沒有在申請剔除上訴通知書陳述所持理由,不過她在附上的誓章稱,丁女士沒有遵行廖法官的命令在十四日內排期,亦沒有申請延長期限,所以丁女士不能在期限以外,未獲得延期的情況下,有效申請排期,因此,她申請剔除丁女士的上訴通知書。答辯人代表歐陽大律師引述案例,指所有訴訟當事人都必須遵守時限規定,以本申請的情況,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5條第23段,丁女士的上訴通知書是應該被剔除的。 4. 大律師又指丁女士有意拖延訴訟,嚴重影響七十六歲的答辯人的生活。丁女士反駁指責,她表示在十一月二日她已到法庭安排上訴日期,即是在答辯人函件所定的時限內進行排期。而且在當日她已將這情況用函件通知答辯人律師,她的意思是,她並沒有蓄意拖延期限。 5. 丁女士的上訴理由是原審法官沒有指出不相信她的証供的原因。她的証供是她自從一九八四年以來,都是和答辯人的丈夫吳正鉡在涉案的樓宇居住及經營男子公寓。而且她歷年來都是靠此生活,從來沒有別人干涉他們。所以她不是霸佔該處所,而她是有權享用該處所。 6. 正如廖法官在處理暫緩執行收樓令申請時指出,這是一宗涉及家庭成員權益的產業糾紛案,丁女士可能有理由向上訴法庭指出,原審法官判決有不當的地方。因此,丁女士的上訴並不是毫無理由,無理取鬧,或是濫用法庭程序的。如果是這樣,本庭相信廖法官當日亦不會給予丁女士十四天時限安排上訴日期。 7. 至於延誤排期對答辯人有甚麼影響,延遲的時間大概是六個月。不過,如果丁女士上訴失敗,她在這六個月內從樓宇獲得的收益,都會列入報賬。所以,排期的延誤對於答辯人影響不大。 8. 本庭認為在此情況下,剔除上訴通知書,等同刪除丁女士上訴的途徑,是不公允的。再者,本庭認為如果答辯人有意盡快了結此宗訴訟,答辯人應同意丁女士十一月六日的排期申請。這樣,今天的申請是可以避免的。基於以上原因,本庭拒絕答辯人的申請。本庭准許丁女士延期至十一月六日申請排期上訴,即申請呈遞法院當日為止。本庭更下令答辯人於本申請的訟費歸於上訴 訟案中的訟費。
申請人:丁鳳儀自辯 答辯人:由莫超權律師行委派歐陽浩榮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