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on BabelCite..
1. 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上訴人丁鳳儀女士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答辯人周翠好以她本人及身為吳正鉡 唯一遺囑執行人 的名義起訴,答辯人請求法庭頒令收回丁女士居住的樓宇及作出其他有關的命令。審訊後,丁女士 被 原訟法庭法官包鍾倩薇 裁定敗訴 。原訟法庭包法官在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頒下收回樓宇命令和其他有關命令。丁女士不服 判決 ,提出上訴。丁女士沒有聘請律師代她進行上訴。因此,一切上訴程序均由她自行負責。雖然丁女士在 判決 頒下之翌日,把 上訴通知書 呈遞法院及送達答辯人,但她沒有按照程序,採取下一步驟,在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5條所規定的期限內,依照該規則安排日期上訴。 上訴因而暫緩進行。上訴 排期 的期限屆滿,丁女士也沒有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