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斌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525/2011。
Case No.DCCC 263/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Dec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263/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2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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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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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日期: 2011年12月8日下午4時1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Lenny Che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Pun Chi Ming Chase,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余大峰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3] 串謀使用虛假文書(Conspiracy to use a false instr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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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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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串謀使用虛假文件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3、159A及159C條。

2.本案涉及的兩張time demand draft。

3.控罪一及三同為一張,面額三百六十萬美元,抬頭廣州粵興木業有限公司(證物P3)。控罪二為四百六十八萬美元,抬頭為黃斌James。

  證物 面額 抬頭
控罪〈一〉 P3 $360萬美元 廣州粵興木業有限公司
控罪〈二〉 P4 $468萬美元 Wong Bun James
控罪〈三〉 P3 $360萬美元 廣州粵興木業有限公司

案情

控罪一

4.2006年3月9日,被告與楊莊溢到中信嘉華銀行要求開設公司戶口,存入一張虛假的time demand draft(證物P3),由於抬頭為廣州粵興木業有限公司,是中國內地註冊公司,故此不能在港開立公司戶口。被告與楊莊溢在同日前往會計師辦理香港註冊公司。

控罪二

5.2006年3月14日,被告與楊莊溢再到中信嘉華銀行要求開立私人戶口存入另一張time demand draft(證物P4),抬頭人為被告人,面額為468萬美元。被告成功開戶及存入該張虛假time demand draft。

控罪三

6.2006年3月20日,被告與楊莊溢已向會計師樓取得有關廣州粵興木業有限公司的香港註冊文件,被告與楊莊溢前往Citibank要求開設公司戶口,存入該張360萬美元的time demand draft(證物P3)。被告因為要返回廣州,故此要求提早辦理開戶手續,例如提早簽署有關開戶文件。

7.由於這張time demand draft的票面發票銀行是Citibank,職員早已察覺為虛假的time demand draft。

8.當楊莊溢在3月21日返回Citibank的時候,Citibank早已報警,及後把他拘捕。

被告背景

9.被告人現年71歲,以往並無定罪紀錄。他的第一段婚姻共有四名成年子女,現任妻子居於國內。被告本身除了有高血壓等老人病之外,亦被證實患了前列腺癌。根據辯方所呈的文件,被告現時已在伊利沙伯醫院接受治療,因此在判刑時,法庭不會因被告有病而減低刑期。

同案的另一名被告人楊莊溢

10.他早在2006年已承認有關控罪,並且對判刑提出上訴,即CACC 394/2006。在該案中,楊莊溢面對三項控罪:-

(i) 控罪一涉及US$468萬的time demand draft,該控罪留在法庭檔案內。

(ii) 控罪二,串謀使用虛假文書,即360萬美元的time demand draft。

(iii) 控罪三,管有虛假文書。

11.楊莊溢承認第二及第三項控罪。

12.高等法院上訴法庭認為控罪二的合適判刑應為4年為起點,扣減三分一之後為32個月。控罪三判刑為16個月,當中12個月與第二項控罪同期執行。

被告人面對的三項控罪

13.本案中的被告人面對的三項控罪,當中兩項控罪採用一張time demand draft(證物P3),即面額為360萬美元。在不同日期向不同銀行提出開戶存票:-

(i) 3月9日向中信嘉華銀行提出開戶。由於廣州粵興木業有限公司非本港註冊公司,故此不能開立香港公司戶口。

(ii) 3月20號被告與楊莊溢已取得廣州粵興木業有限公司的香港註冊文件,他們轉向Citibank要求開戶存票。

故此本席不認同辯方所說,兩項控罪,即控罪一及控罪三應為同期執行。

14.另外本案中的兩張time demand draft面額龐大,正如前言所說,一張為468萬美元,另一張為360萬美元。案情亦顯示被告活躍地與楊莊溢參與是次的犯罪活動。

15.因此被告所面對的三項控罪,本席下令各項控罪判刑為4年。

控罪(一) 4年  
控罪(二) 4年 當中6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
控罪(三) 4年 當中6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5年

周燕珠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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