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敏健
|
DCCC1268/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268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2.罪行詳情指出,被告於2011年9月22日至9月23日期間,作為侵入者進入建築物的部分〔即九龍深水埗南昌街17號3樓(2/F)後〕,在該處偷竊一盆仿製盆栽。 3.案情是警員在當日上午8時許行經上址,發現該處大門被開啟,進入後發現被告在內,手持該仿製花盆,同時將鉗、螺絲批及錘仔掉在地上,亦在被告身上搜獲電筒。在盤問下,被告承認並非在上址居住,亦承認打算進入該處嘗試找出有沒有任何可變賣之物件,其後亦承認在該處盜竊該仿製花盆。 4.被告現年34歲,過往有9次刑事定罪紀錄,大部分從1991至2002年,包括兩項行劫罪、三項盜竊罪。最後一次於2011年12月19日,因與未滿16歲的女子發生非法性交被判監6個月,預計釋放日期為2012年1月22日。 5.葉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單身,只有中二教育程度,曾為運輸工人,月入8,000元,但最近與女友爭吵而分手及辭掉工作,因此沒有任何收入,但亦沒有倚靠任何公共援助。葉律師求情解釋,被告當日醉酒,行至該大廈其實已被荒廢,只是趁機入內,發現當中上述物品,控方亦不能排除上址可能被其他人士已開啟,亦未能肯定該些工具(包括錘仔、螺絲批等)是否被告所帶去。在此特殊情況下,本席接納被告只是趁機進內進行盜竊,與一般入屋犯法罪有所不同。 6.在此特殊情況下,也考慮被告自去年12月已開始被判監,本席以15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後,減為10個月。因此,被告正式被判以10個月監禁(現服刑案件KCCC3727/2011之餘下刑期與本案之判刑同期執行)。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