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畢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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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畢女女士,在2011年10月10日於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席前,承認一項「縱火」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60(1) 及(3) 及63(1) 條。陳法官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45條,對她頒下入院令,就入院令不訂下時段,按照第59A條交由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來決定她住院的時段。申請人不服判刑,要求准許她就判刑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CACC 449/201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1 Feb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44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11年第449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943號)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畢女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12年1月20日
判案書日期: 2012年2月1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畢女女士,在2011年10月10日於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席前,承認一項「縱火」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60(1) 及(3) 及63(1) 條。陳法官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45條,對她頒下入院令,就入院令不訂下時段,按照第59A條交由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來決定她住院的時段。申請人不服判刑,要求准許她就判刑上訴。

2.控罪指稱申請人在2011年7月26日,在她住所隔壁的居所外,用火損壞鄰居一塊窗簾及一條木門柵,和屬於房屋署轄下屋邨的財產,即一道木門和一道鐵閘。

3.案情透露在當日近正午時份,一名居住在鄰近的住客,看見涉案居所的鐵閘和室外地下起火,立即把火撲熄,當時涉案居所沒有人。警員接報到場調查,發現申請人在附近徘徊,截停她查問,她承認涉案居所是她放火,在警誡下她說不喜歡涉案居所的住客,所以用打火機放火燒居所的門。木門、鐵閘和掛在鐵閘的布簾,都受到損毀。

4.申請人被判刑時67歲,在1976年來港,靠綜援生活,獨身,過去沒有任何刑事紀錄。申請人本來與母親同住,母親離世令她大受打擊,被診斷患有精神分裂症,需要到九龍醫院覆診。她求情時聲稱由於鄰居經常打麻將,她受噪音滋擾,於是用打火機燒著涉案居所掛在鐵閘的布簾。她的代表律師,請求法官考慮她開首便和警方合作,及承認控罪,可根據專家的建議,判處她入院接受治療。

5.法官取得兩名精神科醫生的報告,申請人被確診患有精神分裂症,醫生一致建議,為了保障社會人士和申請人本身,可判她入院令。其中一名醫生建議,法庭可考慮不就入院令訂下時限,交由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決定。法官接納了醫生的建議,作出了前面所述的判刑。

6.申請人不服判刑,投訴刑期過重。申請人獲得法律援助,但是她的法律代表,其間未能與她作正常溝通,她的大律師提交了一份案件撮要時序表,以協助本庭。

7.縱火是嚴重的罪行,本案的案情雖然相對地較輕微,但亦反映了申請人以暴力解決問題的傾向。她被確診患有精神分裂症,經常有復發的情況,明顯需要治療,入院令無疑是合適的判刑。

8.陳法官不選擇在入院令設定時限,是因為兩名專科醫生的報告,都未能預計申請人何時可以康復出院。她長期患有精神分裂症,並頻頻復發,她在案發後翌日進入精神病院治療,院方雖然加強用藥,但按醫生9月的報告,病情未有好轉,並時有不可預測的行為。

9.陳法官考慮過案情、公眾利益和申請人自身的安危,依循專家的建議,在入院令不設定時限,交由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決定,本庭認為是恰當的做法。如果申請人的康復有進展,她可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提出覆核申請。

10.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許可就判刑上訴。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招秉茵代表

申請人:由希仕廷律師行轉聘楊剛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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