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k of China (hong Kong)ltd, The Successor Corporation To the China and South Sea Bank Ltd, Hong Kong Branch 對 Wong Weng Sang and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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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破產案件編號2010年第8856及8857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翟紹唐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1年12月15日 判決書日期:2011年12月15日 判決書 1.我聽咗雙方嘅陳詞同埋考慮咗席前所有嘅證供,至於擱置嗰個暫緩嗰方面,我就睇唔到有任何可以接受嘅理由,點解黃先生係咁遲佢先至去申請法援。亦都正如劉大律師所講,林女士佢本身就冇申請法援嘅,所以林女士嗰個案件點都係今日都係可以處理,至於黃先生嗰個申請個法援,正如我頭先所講,睇唔到點解佢咁遲先至去申請法援,黃先生亦都畀唔到一個合理嘅理由我,所以喺呢方面我係會擱置嗰個暫緩。 2.至於係銀行嗰個申請破產嗰方面,頭先我聽完黃先生嘅陳詞,我亦都考慮咗所有嘅證供,黃先生同林女士都係接受,其實佢哋係有責任需要係還款嘅,亦都喺呢方面可以喺鮑晏明法官喺今年7月3號嗰個命令嗰度嘅第2段可以睇得到。我非常同情呢兩位 ─ 黃先生同林女士,但係我聽晒黃先生所有嘅陳詞之後,都睇唔到有任何一啲法律上面可以有理由係去反駁呢個銀行嘅申請。我亦都同意,銀行嗰方面,佢哋拒絕黃先生喺佢第三份誓章裡面所講還款嗰個嘅建議,亦都並非不合理,喺法律上面冇可能係需要銀行係去等一個咁長嘅時間去接受呢個還錢嘅。總之喺法律上面我睇唔到有任何理由點解嗰個破產令係唔應該去發出。法庭係一定要執行公義,而公義唔係凈係一方面嘅,公義係要對與訟嘅雙方都係要一樣先至可以。喺法律上面我睇唔到有任何嘅理由,點解需要銀行要再去等黃先生佢頭先所講嘅所有權益去爭取先至再還錢。 3.喺咁嘅情況之下,法庭係接受銀行嘅申請係去作出呢個嘅破產令。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4.我亦都將所有嘅訟費就--呢個亦都係一個普遍嘅做法,將所有嘅訟費都係判喺銀行嗰方面。
呈請人: 由張永賢,李黃林律師行 Mr Roy K.Y. Lau律師代表 答辯人(HCB8856/2010):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HCB8857/2010): 無律師代表 |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B 8856/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