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海林
Case No.DCCC 1344/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Jan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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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344/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344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由律師代表,他承認俗稱「串謀洗黑錢」罪名。 2.他同意事實上,在認識一位朋友「大嚿平」之後,與「大嚿平」合謀。他負責來港收集一些財物,他知道是金錢。另外,事實上,在他被安排來港的一天,匪徒已經電話聯絡一受害者(一嫲嫲),向嫲嫲化稱其兒子欠下債項,兒子與孫女正被禁錮,嫲嫲需付款營救他們。情急底下,嫲嫲只能籌到兩萬元現金。就被安排到九龍仔公園交款期間,她遇上警員,並向警員報稱事件。警員要求她繼續應歹徒要求,準備付款。在公園裡,被告人出現,並且指示嫲嫲跟隨他。之後警員截停被告。被告被帶往警署,並一一招認事件。 3.被告人並無任何定罪紀錄,年紀尚輕,只20歲。他單身,與家人同住。他本身是內陸人,來港是靠雙程證。 4.考慮過辯方所搜尋的案例和並且準備完善的求情書,法庭認同採用兩年的監禁作為判刑起點。認罪三分一折扣給予被告之後,就變為十六個月。但因應控方的申請,而辯方並無反對,法庭將適當的刑期遞增三份之一。最終,被告人的 刑期是21個月10日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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