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智
Case No.DCCC 1355/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1 Feb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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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355/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355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被控一項搶劫罪名。被告人由能幹、盡責的律師代表。被告人認罪,並且同意事實上,在事發當日早上五時多,身攜6吋長的利刀進入該便利店。被告人近距離貼身用該利刀指嚇店員,要求其打開收銀櫃。被告人從收銀櫃內奪取1,000元現金後,立即逃離現場。 2.根據目擊證人的描述及閉路電視的影像,警方有效率地在事發後兩天成功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以上犯案過程。 3.被告人現年43歲、單身,與家人同住在報述的地址之上。被告人有十八個刑事定罪紀錄,但全無搶劫罪的紀錄。被告人現正因藏毒罪在監獄服刑6個月,估計的出獄日期為本年3月。被告人本身是一癮君子。 4.根據茆廣生Mo Kwong Sang(CACC 359/1981)的案例,在住宅大廈範圍或營商地點攜刀行劫,並向受害者展示利器的話,適當的判刑起點為6年監禁。法庭認同這案例,故在本案中採用6年監禁作為判刑起點。但被告人認罪,法庭需要給予被告人三分一之折扣,故最後法庭判被告人入獄4年。 5.至於應否與現時服刑(案件TMC 2115/2011)的6個月監禁同期或分期執行這點:法庭認為兩案風馬牛不相及,無論犯案日期、地點與及案件性質均完全不同。法庭最後判處,今天的4年監禁與屯門案件的判刑全數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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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1 case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